工程建筑安全管理制度(2)

2019-04-01 16:17

在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完成后进行抽查核验。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重大工程质量隐患、严重质量事故等,都有权检举。

第三十四条 对各工程地块建立工程质量档案,档案中记录如下内容:

1. 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2. 各单位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及科学管理办法 3. 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及处理 4. 奖励记录 5. 罚款记录

6. 安全会议、质量会议纪要及各施工单位综合检查考评报告 7. 工程组巡视情况记录(含工作联系单等)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未经建设方同意,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承包单位管理人员未取得资质证书上岗的,罚款1~2千元,且不得在该岗位上继续工作。特殊工种人员未取得上岗证上岗的,处以500~2000元罚款,且不得在该岗位上继续工作。

第三十七条 没有经过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建设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自行施工的,处以1000~3000元罚款,同时应尽快拿出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经批准并进行认真的技术交底后,

方可进行施工。

第三十八条 凡违反本管理规定,工地上发现使用的钢材不合格,每吨罚款1000元,发现使用的水泥不合格,每吨罚款200元,其他建材成品、半成品按实价的30%~50%处罚,责任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对屡教不改的,将连续加倍处罚,直至取消在铜川煤化实业有限公司施工资格。

第三十九条 砼搅拌不计量,不按规定进行坍落度测定的;不按规定要求制作砼试块的;随意向砼中加水的;砼养护不符合要求的;砂浆配制不计量的;制作试块弄虚作假的,责令整改,处以1000~5000元罚款。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不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施工中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必要时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2000元~20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结构施工不采用三套模板,且未采取其它经批准的可靠措施的;上部仍在施工,下部支撑已经拆除松动的,未经批准提前拆除模板支撑的;楼层面堆载超过许可范围的,责令整改,并处以500~50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隐蔽工程验收、检验批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及单位工程验收,施工单位没有自行组织检查、验收、整改,弄虚作假,制造假数据,即呈报监理、甲方的,必须重新自检、自查认真整改,并处以500~50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未经监理建设方书面批准的整改方案自行整改隐蔽的,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20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凡有重大质量隐患屡教不改的,或有重大质量问题等,被通报批评的处以5000~200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工程监理伙同施工单位,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整改,处以1000~50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工程监理人员对不合格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等按合格签字的,责令整改,严重的取消合同,并处以2000~5000元罚款。

第七章 说 明

第四十七条 凡工程质量优良,由铜川煤化公司组织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八条 凡经过罚款处理以后,整改不力,继续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则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处罚。

铜川煤化实业有限公司

201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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