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报告

2019-04-01 16:43

实习报告

教学单位: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年级专业:班 级:学 号:实习单位:实习部门:起止时间: 大二 法学

1304班

201330301332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第一审判庭

2015.7.20—201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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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动笔之前,我有诸多顾虑,所想所感太多,却生怕自己生涩的文

字不能准确加以表达。身为一个法律人,“职业共同体”的荣辱得失似乎如影随形。无论我们充满期许地将之视为促进法治社会实现的载体,还是冷峻地将其看做 “一群学会游泳的鱼”,总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我们自己的命运将不得不和这个共同体绑定,共同分享荣耀,也分担耻辱。这次应当是我第一次如此近距离而又长时间得去目睹这个共同体的基本面貌,去观察它,学习它,批判它乃至厌恶它某些方面,可必须肯定的是,我现在乃至将来将一直围绕在这个共同体内。在这段时间,我尽可能得去不断探知、不断疑问、不断重建事实和因果,不断用自身微薄的法学知识去解读案件,到最后,我真的累了,但我的信念从没这么坚定过,我愈发明白法律人行动的意义。一个真正的法律知识分子,应当永远走在公义之路上,无论是平川大道还是荆棘满途,他都不应忘记坚守某种法律理想,“法统之外必有道统”,而公义不是简单得感性认识,法律人的公义只存在于证据链之上,法律人仅是证据的利用者,而真相,谁也无法得知,所谓的真相也许只是一个用无数证据铺满的假象,可即使这样又如何,我们不是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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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实习单位及岗位简介???????????????6 第二章 揭开书记员的面纱???????????????? 第三章 法官的内心独白?????????????????? 第四章 律师的优良标准??????????????????.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调解率低下的症结????????????????? 民事案件分析的思路????????????????. 把握庭审?????????????????????. 二审改判的难度??????????????

自我评价?????????????????????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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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实习单位及岗位简介

首先,感谢所有为我一个月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温州市中级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谢谢你们!一个月的法院实习,很愉快,受益匪浅!

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将理论付诸实践,让它在自己该在的地方,它才能发光,才能够更好的得到检验!抱着这样的认识,我来到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用名为浙江省人民法院温州分院。1953年温州分院改建为浙江省温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55年7月建立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81年温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成立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中级法院设有办公室、干部人事处、宣传教育处、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执行庭、执行实施处、执行监督处、研究室、司法警察支队、司法鉴定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等20个庭处室,同时设有纪检组,政治部,监察室。 我所在的实习部门是民一庭,工作职责主要是审判第一审和二审上诉的婚姻、家庭、人身权利、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房地产及相关合同等纠纷案件及其相关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初入法庭时,听“实习前辈”的介绍,原以为我应当是从事一些书记员的工作,抱着这样的心态我踏入了民一庭,经过一些简单的报道程序后我正式成为了一名实习生。开始工作的头两天法官就叮嘱我要认真跟随书记员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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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从她的安排,因为大多数情况下法官都处于忙碌状态,基本无暇顾及我们,只会在闲谈交流中不时教导我们几句。就这样,连续3天我都在整理卷宗、邮寄法律文书、归档、签字等工作中。改变这种常态的转折点是在第四天,民一庭的庭长拿了一个二审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卷宗让我们分析,我们民一庭的实习生有8名,大多数都还没学过劳动法,自然无法有效得分析案情,幸运得是,由于在学校里我曾经完成过一个有关劳动争议方面的大学生创新课题,因此我对劳动法还有些许了解。凭借自己先前的知识积累,我对案情进行了分析,经过前四天的整理卷宗和文书送达工作,我大致了解了一个卷宗的构成,其实了解一个案情并不需要翻阅整个卷宗,否则耗时过久。我选择从一审判决书、二审起诉状、二审答辩状这3个文书入手来初步了解案情,其他涉及具体的争议再仔细查找卷宗。首先我列出了上诉人(用人单位)二审起诉的事项和理由,根据请求事项是否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法律规定以及是否是二审审理范围的基本思路,我先排除了几个诉求的正常性,之后我梳理了一审所认定的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分析,劳动争议案件无非涉及社保、离职补偿金、加班工资等等,根据举证责任我基本以及确定了离职补偿金和加班工资的诉求正当性,这里值得一说的是社保,本案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了一份合同,该合同明确注明劳动者自愿同意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等诸多事项,上诉人(用人单位)认为起诉状认为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实不然,由于该份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是不具备约束力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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