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之丧”源流考论 【作 者】丁鼎
【作者简介】丁鼎(1955- ),男,山东莱西人,烟台师范学院学报编辑部主编、教授,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先秦及唐代制度史的研究。烟台师范学院 学报编辑部,山东 烟台264025
【内容提要】在体现着浓重的宗法伦理精神的中国古代丧服制度中,“三年之丧”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可是自古迄今,对于“三年之丧”起源于何时这一问题,人们一直聚讼纷纭,迄无定论。在对历史上关于“三年之丧”起源的种种观点进行了综合考察即可发现,《礼记·三年问》等先秦典籍所提出的“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的主张实际上是对春秋战国之世人们要求“短丧”的呼声的让步和妥协。 【关 键 词】礼学/丧礼/丧服制度/“三年之丧”
中图分类号:K221;K8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59-8095(2001)01-0007-09 中国古代丧服制度的内容主要分为服制与丧期两个方面。所谓服制,是指服丧时所穿着的服饰的规格等级;所谓丧期,是指为死者服丧的期限。在《仪礼·丧服》所规定的丧服制度中,根据生者与死者关系的不同而制定了相应的服制和丧期。其中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服制;又有三年(斩衰、齐衰)、一年(齐衰)、九月(大功)、七月(殇大功)、五月(小功)、三月(缌麻、齐衰)等六种丧期。“三年之丧”是最长的丧期,当然也是丧服制度中最受重视的丧期,它所对应的服丧关系是子女为父母、父为嫡长子与臣下为君主等。由于“三年之丧”在丧服制度中具有特别隆重的地位,因而历来受到人们的重视。如《礼记》中就有一篇专门论列“三年之丧”的《三年问》。清代学者毛奇龄甚至认为:“丧礼莫重于三年,使三年之丧不能明,则亦无庸议礼矣。然自汉唐宋以迄于今,实亦无能明之者也。”[1]由此既可见“三年之丧”在丧服制度中的重要性,又可见人们对“三年之丧”的认识自古以来即存在重大分歧。
“三年之丧”起源于何时?形成于何时?对此,人们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礼记·三年问》曰:“故三年之丧,人道之至文者也。夫是之谓至隆,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壹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可见连《礼记》作者都已弄不清楚“三年之丧”的来历了。显然,我们今天想把这个老大难问题考辨清楚,是相当困难的。可是这一问题与丧服制度的形成和确立密切相关,是丧服之学难以回避的问题,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对“三年之丧”之源流综合考察分析如下。
一、“三年之丧”起源诸说平议
(一)“古之人皆然”、“三代共之”与“古今之所壹”——先秦儒家之说及后儒的弥缝与修正
众所周知,以孔子、孟子、荀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学派与丧服制度的关系非常密切。虽然目前还难以论定先秦儒家学派是“三年之丧”的最早倡导者,但可以说,在先秦诸子中,对“三年之丧”论述最为系统、倡导最力者当推孔、孟、荀等儒家诸子。下面我们先考察一下孔、孟、荀等儒家诸子对“三年之丧”起源的认识和论述。
《论语·阳货》载:当孔子的弟子宰我怀疑“三年之丧”的合理性时,孔子说“予(宰我)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
孔子在这里从理论上说明为父母服三年之丧的原因在于报答父母的三年怀抱养育之恩,并指出“三年之丧”为“天下之通丧”,但未说明“三年之丧”起源的时间上限。
又,《论语·宪问》载:“子张曰:‘《书》云:“高宗谅阴,(注:按,上文中所谓“高宗谅阴,三年不言”乃《尚书·无逸》篇之文。唯“谅阴”一词原文作“亮阴”。而《礼记·丧服四制》引作“谅闇”。《尚书大传》引作“梁闇璆”。《尚书大传》解作“高宗居倚庐,三年不言”,多出“居倚庐”三字,有添字为训字嫌。马融注曰:“谅,信也;阴:犹默也。”郑玄则从《大传》作“梁闇”,并将“梁”解作倚庐的“梁楣”,将“闇”解作“庐”。强调新君即位,必居倚庐,行三年之丧。今《尚书》伪孔传用马融说,从文字训诂上来看,马融与伪孔传的解释较为可信。)三年不言”何谓也?’子曰:‘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君薨,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三年。’” 由此可知,孔子不仅认为《尚书·无逸》所谓“高宗谅阴(亮阴),三年不言”是殷高宗武丁为其父小乙服丧三年,而且他还认为殷高宗之前的古人就已经有了百官为死去的君主服丧三年,不问政事的礼俗。至于这一礼俗起源的时间上限,他没有说,但他认为“古之人皆然”,似乎自古以来就存在“三年之丧”。 儒家诸子中对“三年之丧”的起源阐述得比较明确的当推孟子。《孟子·万章上》曰:“《尧典》曰:‘二十有八载,放勋乃徂落,百姓如丧考妣,三年,四海遏密八音。’??舜既为天子矣,又帅天下诸侯以为尧三年丧。”又曰:“舜相尧二十有八载,??尧崩,三年之丧毕,舜避尧之子于南河之南,天下诸侯朝觐者,不之尧之子而之舜。??舜崩,三年之丧毕,禹避舜之子于阳城。??禹崩,三年之丧毕,益避禹之子于箕山之阴。” 《孟子·滕文公上》又曰:“三年之丧,齐疏之服,饘粥之食,自天子达于庶人,三代共之。” 显然,根据孟子的说法,“三年之丧”早在尧舜时代就已存在了,至夏商周三代则更成为“自天子达于庶人”的通行制度。
《礼记·三年问》曰:“故三年之丧,人道之至文者也。夫是之谓至隆,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壹也。” 而《荀子·礼论》抄录了《三年问》的这段文字,(注:按,《礼记·三年问》中的这段文字,也见于《荀子·礼论》,唯“壹”作“一”。或认为此文乃《礼记》抄录《荀子》,而沈文倬先生则认为当是荀子抄录《礼记》,兹从沈氏之说。参见沈文倬《略论礼典的实行与〈仪礼〉书本的撰作》,《文史》第十六辑。)说明荀子也同意《三年问》的观点,将“三年之丧”看作是自古以来就有的古老制度。这与前引《论语·宪问》中所记载的孔子的观点是一脉相承的。
综上所述,可知以孔、孟、荀为代表的先秦儒家关于“三年之丧”起源的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即认为“三年之丧”起源甚为古远,起码早在尧舜禹时期就已存在了。
可是被儒家奉为经典的《周易》中的有关记载与孔、孟、荀等人把“三年之丧”说成是古已有之的观点相抵牾。《周易·系辞传下》有云:“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后世圣人易之以棺椁。”既然在古代曾经存在过一个“丧期无数”的阶段,那么“三年之丧”并非自古以来就有的古制则是确定无疑的了。
有鉴于上引《周易·系辞传下》与孔、孟、荀等人关于“三年之丧”古已有之之说的抵牾,以唐代经学家孔颖达、贾公彦为代表的后世儒家学者们便千方百计地弥缝、调和这一抵牾。 如孔颖达在上引《周易·系辞传下》疏曰:“不云上古,直云古之葬者,若极远者,则云上古;其次远者,则直云古。??丧期无数者,哀除则止,无日月限数也。??案《书》称尧崩,百姓如丧考妣,三载,四海遏密八音。则丧期无数在尧已前。” 《礼记·三年问》曰:“故三年之丧,人道之至文者也。夫是之谓至隆。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壹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孔子曰:‘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达丧也。’”孔颖达疏云:“《尚书》云:百姓如丧考妣,三载。此云不知所由来者,但上古云丧期无数,谓无葬练祥之数,其丧父母之哀犹三年也。故尧崩云如丧考妣三载。则知
尧以前丧考妣已三年,但不知定在何时。”孔氏在《易》疏中认为上古至唐尧以前“丧期无数”,唐尧去世之后始有“三年之丧”;而在《礼记》疏中认为唐尧之前已有为父母服“三年之丧”的习俗了。二疏微有差异。综合两段孔疏,可知孔氏是将“三年之丧”起源的时间定于唐尧之世或略早。
贾公彦在《仪礼·丧服》疏中认为:“黄帝之时朴略尚质,行心丧之礼,终身不变。??唐虞之日,淳朴渐亏,虽行心丧,更以三年为限。??《虞书》云:‘二十八载,帝乃殂落,百姓如丧考妣,三载,四海遏密八音。’是心丧三年,未有服制之明验也。”贾疏与孔疏略同,也认为“三年之丧”大约起源于唐尧之世,但认为此时只是心丧三年,未有服制。 由于孔颖达与贾公彦的疏文勉强将《周易·系辞传下》与孔子、孟子、荀子等人的观点弥缝、调和,因而后世礼学家们大多接受孔、贾二疏的观点。
然而,将“三年之丧”说成是自尧舜以迄于周通行的仪制确实缺乏充足的证据,而且有许多反证可以证明此说难以成立。如《墨子·节葬下》记载:
今执厚葬久丧者之言曰“厚葬久丧,虽使不可以富贫众寡,定危治乱,然此圣王之道也。”子墨子曰:“不然。昔者尧北教乎八狄,道死,葬蛩山之阴。衣衾三领,榖木之棺,葛以缄之。既犯而后哭。满坎无封,已葬而牛马乘之。舜教乎西戎,道死,葬南己之市。衣衾三领,骩木之棺,葛以缄之,已葬而市人乘之。禹东教乎九夷,道死,葬会稽之山。衣衾三领,桐棺三寸,葛以缄之。绞之不合,通之不埳。土地之深,下毋及泉。既葬收余壤其上,垄若参耕之苗,则止矣。若以此三圣王观之。则厚葬久丧,果非圣王之道。”显然,上文中的“久丧”即是指先秦儒家所倡导的“三年之丧”而言。墨子在这里是以尧舜禹均在旅途中死去而未行“三年之丧”的事例为根据来反对儒家所倡导的“三年之丧”,并以此证明“三年之丧”并非源于“圣王之道”。既然尧舜禹三圣王均未实行“三年之丧”,那么儒家所谓“三年之丧”自尧舜以来即已存在的观点也就难成立了。如果“三年之丧”真是尧舜禹旧制,当不会招致一直极力以祖述尧舜禹汤文武相标榜的墨子的激烈反对。
又,《尸子》卷下:“禹治水,为丧法曰:‘毁必杖,哀必三年,是则水不救也。’故使死于陵者葬于陵,死于泽者葬于泽。桐棺三寸,制丧三月。”(注:汪继培辑《尸子》卷下,《二十二子》本。文中“制丧三月”原作“制丧三日”,此据汪氏校改。)许慎注《淮南子》曰:“三月之服,夏后氏之礼。”(注:此据宋高承《事物纪原》卷九《吉凶典制》“五服”条所引。)而高诱注《淮南子·齐俗》亦云:“三月之服,是夏后氏之礼。”据此可知,禹时不行“三年之丧”,而是行“三月之丧”。根据诸家说法,则大禹之世及夏代所行乃是“三月之丧”,而非“三年之丧”。 另外,《孟子·滕文公上》载:“滕定公薨,世子谓然友曰:‘昔者,孟子尝与我言于宋,于心终不忘。今也不幸,至于大故。吾欲使子问于孟子,然后行事。’然友之邹,问于孟子。孟子曰:‘??诸侯之礼,吾未之学也。虽然,吾尝闻之矣。三年之丧,齐衰之服,饘粥之食,自天子达于庶人,三代共之。’然友反命,定为三年之丧。父兄百官皆不欲,曰:‘吾宗国鲁先君莫之行,吾先君亦莫之行也,至于子之身而反之,不可。’”这是说滕定公去世后,其世子(滕文公)准备依据孟子的意见实行三年之丧,但遭到其父兄百官的反对。他们反对的理由是作为文王后代的滕国诸先君与作为周公后代的鲁国诸先君均未实行过“三年之丧”。由此可以推知,“三年之丧”可能并未在周代普遍实行过。 因此,现代学者普遍认为先秦儒家将“三年之丧”说成是“古之人皆然”、“三代共之”、“古今之所壹”,并非历史实际,而是先秦儒家托古改制的说教,亦即先秦儒家为了鼓吹、倡导与推行“三年之丧”而制造的宣传口号。(注:参见康有为《孔子改制考》卷十三《孔子改制弟子据旧制问难考》,中华书局1958年9月版;傅斯年《周东封与殷遗民》,《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4本第3分,1934年;胡适《说儒》,原载《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934年12月单行本,后收入《胡适学术文集》下册,中华书局1991年12月版;岑仲勉《三年之丧问题》,《东方杂志》425号(1946年);黄瑞琦《“三年之丧”起源考辨》,《齐鲁学刊》1988年第2期;顾洪《试论“三年之丧”的起源》,《齐鲁学刊》1989年第3期;俞晓群《三年之丧的流变》,《文史知识》1996年第8期。杨军《三年丧服论》,《齐鲁学刊》1996年第6期。)
(二)殷商旧制说
由于种种文献证明“三年之丧”并非“古之人皆然”,也并非“古今之所壹”,具体说来,就是尧舜禹时期与周代似乎并未普遍实行过“三年之丧”制度,因而清初著名学者毛奇龄便提出了“三年之丧”为殷商旧制说。毛氏针对前引《孟子·滕文公上》的记载论述说: 滕文公问孟子始定为三年之丧。固是可怪。岂战国诸侯皆不行三年之丧乎?若然,则齐宣欲短丧何与?然且曰吾宗国鲁先君不行,吾先君亦不行。则是鲁周公伯禽、滕叔绣(文王之子,滕国开国之君)并无一行三年之丧者。注者固瞆瞆,特不知天下学人何以皆耐之?而并不一疑?此大怪事也。予尝谓学贵通经。以为即此经可通彼经也。往读《论语》子张问高宗三年不言,夫子曰:“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遂疑子张此问,夫子此答,其周制当必无此事可知。何则?子张以高宗为创见,而夫子又云古之人,其非今制昭然也。及读《周书·康王之诰》,成王崩方九日,康王遂即位冕服。出命令诰诸侯,与“三年之言”绝不相同。然犹曰:此天子事耳。后读《春秋传》晋平初即位,改服命官,而通列国盟戒之事、始悟孟子所定三年之丧,引“三年不言”为训,而滕文奉行。即又曰“五月居庐,未有命戒”。是皆商以前之制,并非周制。周公所定礼,并无有此。故侃侃然曰周公不行,叔绣不行。悖先祖,违授受,历历有词。而世读其书而通不察也。盖其云定三年之丧,谓定三年之丧制也,然则孟子何以使行商制?曰:使滕行助法,亦商制也。[2]
毛氏不仅由滕、鲁诸先君均未行“三年之丧”而推断“三年之丧”非周制,而且还进一步依据《周书·康王之诰》所载“成王崩方九日,康王遂即位冕服,出命令诰诸侯”之事与《左传·襄公十六年》所载晋平公子其父晋悼公卒后继位不久即改服命官并参与列国盟戒之事而认为“三年之丧”当是殷商旧制,而并非周制。而且,毛氏还认为孟子之所以向滕文公推行“三年之丧”这种殷商旧制,是由于当时孟子正在向滕文公推行“助法”,而“助法”也是一种殷商旧制。
其后,清代著名学者焦循承袭毛氏之说。(注:参见焦循《孟子正义》卷五《滕文公章句上》、《诸子集成》本,上海书店,1986年7月版。)现代学者傅斯年先生也主张“三年之丧”为殷人旧制。他在毛氏之说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说:
孔子之“天下”,大约即是齐鲁宋卫,不能甚大。??三年之丧,在东国,在民间,有相当之通行性,盖殷之遗礼,而非周之制度。??试看关于大孝,三年之丧,及丧后三年不做事之代表人物,如太甲、高宗、孝己,皆是殷人。而“君薨,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全不见于周人之记载。[3]
胡适本来认为“三年之丧只是儒家的创制”,(注:参见胡适《三年丧服的逐渐推行》,原载《武汉大学文哲季刊》第一卷二号(1930年7月),后收入《胡适学术文集》下册,中华书局1991年12月版。)亦即主张“三年之丧”为孔子所倡导和创制,可是以后来在其所作的《说儒》一文中却改从了傅斯年的主张。他说:
傅先生之说,一面可以相信滕鲁的统治阶级不曾行此礼,一面又可以说明此制行于那绝大多数的民族之中,说他是“天下之通丧”也不算是过分的宣传。??周王朝不行此礼,鲁滕诸国也不行此礼,而孔子却大胆的说“三年之丧,天下之通礼也。”《论语》记子张问:“书云:‘高宗谅闇,三年不言。’何谓也?”孔子直对他说:“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君薨,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三年。”??孔子、子张都是殷人,在他们的眼里嘴里,“天下”只是那大多数的殷商民众,“古之人”也只是殷商的先王。??三年之丧是“儒”的丧礼,但不是他们的创制,只是殷民族的丧礼,正如儒衣儒冠不是他们创制,只是殷民族的乡服。(注:原载《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934年12月单行本,后收入《胡适学术文集》下册,中华书局1991年12月版。) 而郭沫若则不同意“三年之丧”为殷商旧制说。首先,他认为《尚书·无逸》中的“乃或亮阴(谅阴、梁闇),三年不言”之语,“不能随随便便地解释为居丧守制”。他认为“亮”和“谅”大概就是明确、真正的意思;“阴”同“瘖”,指口不能开。因此说殷高宗即位之后,“患了真正的瘖哑症,不能够说话,苦了三年。”这样就把“三年之丧”为殷商旧制的主要依据之一给否定了。其次,他以殷墟出土的如下四片甲骨卜辞来证明殷代王室是不行三年之丧的:(1)《殷虚书契》前编三卷二十七页七片:“癸未王卜贞:酒肜日自上甲至于多后,衣。
亡它在尤。在四月,惟王二祀。”(2)《殷虚书契》前编三卷二十八页一片:“□□王卜贞:今由巫九咎,其酒肜日(自上甲)至于多后,衣。在[十月]又二。王稽,曰大吉。惟王二祀。”(3)《殷虚书契》续编一卷二十三页五片:“癸巳王卜贞:旬亡尤。王稽,曰吉。在六月,甲午,肜惟王三祀。”(4)《殷虚书契》续编一卷五页一片:“癸酉王卜贞:旬亡尤。王稽,曰吉。在十月又一,甲戌,妹工典,其萖,惟王三祀。”据郭沫若先生研究,这四片卜辞均是殷商第三十王帝乙时代的记录。第一片与第二片说帝乙之父文丁死,帝乙在即位第二年四月与十二月即亲自主持了两次殷祭。第三、四片与第一片内容大致相同,是说帝乙在即位第三年,在一年之内又主持举行了两次殷祭。在古代,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而祭祀侑神,必有酒肉乐舞。如果殷商王朝实行“三年之丧”,那么帝乙就该“三年不为礼”,“三年不为乐”,而不应该亲自主持举行这样的祭祀活动。由此可见“三年之丧并非殷制”。[4] 笔者认为,郭沫若以“瘖哑症”来解释“亮阴”(谅阴、梁闇)还缺乏充足的根据,还难以否定以居丧守制训释“乃或亮阴,三年不言”的传统讲法,但他以殷墟甲骨卜辞所记载的殷王在即位后不久即多次主持殷祭的史实来说明“三年之丧并非殷制”还是有道理的,因此,就很难说“三年之丧”在殷商时期是一项“自天子达于庶人”的制度。
后来,杨希枚先生又继承了“殷商旧制说”,并将其与儒家传统的“三代共之说”调和起来。他说:“作者既认为傅先生的殷礼说可从,却又认为孔、孟三代共之之说势难遽加否定。??三年之丧也许原是殷礼,但也可能为虞、夏民族所习效,而成为三代共之的礼。尤其所谓虞、夏,特别是所谓有虞王朝,无论就历史文献或现代考古学研究而言,作者以为很可能就是‘先殷’。” 由于虞、夏与殷(或“先殷”)的关系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因而我们姑不论杨先生所主张的虞、夏民族就是“先殷”的观点能否成立。但就有关文献所载夏、殷之服制来看,杨先生之说似难以成立。首先,《尸子》卷下云:“禹治水,为丧法曰:‘毁必杖,哀必三年,是则水不救也。’故使死于陵者葬于陵,死于泽者葬于泽。桐棺三寸,制丧三月。”许慎注《淮南子》曰:“三月之服,夏后氏之礼。”而高诱注《淮南子·齐俗》亦云:“三月之服,是夏后氏之礼。”据此可知,禹时不行“三年之丧”,而是行“三月之丧”。其次,前已述及,郭沫若先生已在《青铜时代·驳〈说儒〉》中据甲骨卜辞证明殷人多不行“三年之丧”。因此,笔者认为,杨希枚先生将“三年之丧”说成是殷商之礼,甚至说成是虞、夏、商“三代共之”之礼的说法,还缺乏充分的论据。 (三)东夷之俗说
傅斯年曾提出著名的“夷、夏东西说”,他认为“夷与商属于东系,夏与周属于西系”。(注:傅斯年《夷夏东西说》,原刊于《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外编第一种《庆祝蔡元培先生六十五岁论文集》(1933年),后收入《傅斯年全集》第三册,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0年版。)大约是受傅斯年“夷夏东西说”与“三年之丧为殷商旧制说”的影响,又由于“三年之丧为殷商旧制说”受到郭沫若等人的批评,显得根据不够充分,于是台湾学者孔达生先生认为“三年之丧”为东夷之俗。他说:
由《杂记》所载孔子所说:“少连、大连善居丧,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忧,东夷之子也。”这段话看来,少连、大连为东夷之子,则其所行之礼,似应为东夷之俗。如果这个假设为是,则三年之丧,很可能就是东夷的旧俗。曲阜为鲁之都,亦在东夷奄之旧墟,可能是孔子因居所的关系,采取了这一东夷的风俗,而赋予新的理论,以“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予也,亦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之说,将这一个风俗的意义解释成一种报恩纪念的行为。至于孔子把三年之丧说为“天下之通丧”,以及“古之人皆然”,孟子说它是“三代共之”等说法,其用意是在于藉此鼓吹他们仁亲的思想,因而提出的宣传口号。(注:转引自章景明《先秦丧服制度考》,台湾中华书局民国六十年(1971年),一月版,第17页。) 孔达生的学生章景明先生继承了“三年之丧”为东夷之俗的观点。他认为:
孔达生师的说法,我认为是所有之说中,最合于事实的说法。《杂记》所载少连、大连的居丧情形,不但比“高宗谅闇,三年不言”具体明白得多,而且与《仪礼》、《礼记》所说的三年之丧的制度极为吻合,正可解释《丧服》篇的规定,有其渊源所自。??对于孔达生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