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监督机构接到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7.2.2 监督机构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工程,应及时发出《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
7.2.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符合有关规定后,监督机构应及时签发《工程复工通知书》。
7.2.4监督机构应对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3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监督,按有关规定执行。
7.4监督机构应及时将事故处理的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并归入监督档案。
8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8.1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
8.2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建设单位确认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住宅工程已通过分户验收),法定建设程序符合要求,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完备。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建筑节能分部验收已符合要求。 (6)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9)有相关法规规定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8.3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监督机构应对其验收活动实施监督,监督的重点是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并对实体质量、相关资料和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进行抽查。
8.4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一致时,监督机构应提出明确的验收监督意见,并做好验收监督记录;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
8.5监督机构如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9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9.1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以下简称《监督报告》),是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督机构按规定要求向备案机关报送的工程项目监督抽查的综合性文件。
9.2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监督报告》。
9.3《监督报告》应由该项目的监督人员组织编写,经有关负责人审查、站长签发,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一份提交备案机关,另一份存档。
9.4《监督报告》应反映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抽查情况、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的质量状况,其主要内容:
(1)工程基本情况;
(2)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抽查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及监督抽测情况;
(4)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抽查情况; (5)工程质量事故(问题)整改处理监督情况; (6)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意见; (7)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监督意见。 9.5《监督报告》须采用全省统一文本格式。
10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10.1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监督机构按照省质监总站统一制订的表式,所形成的能反映工程质量监督过程及结果的记录,包括文本档案与电子档案。
10.2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主要内容如下:
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工程质量行为资料抽查记录,工程质量行为抽查记录,工程实体质量抽查记录,工程实体质量抽测记录,建筑节能分部验收抽查记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抽查记录,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整改通知书,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工程复工通知书,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的有关资料,工程质量申请行政处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需要保存的其它文件、资料、图片汇总表。
10.3监督机构每年定期将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数据备份,并刻录到光盘或其它存储介质上,形成工程质量监督电子档案。
10.4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随工程进度及时整理、归档。
10.4.1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文件的归档要求: (1)归档文件应为原件,必须真实、准确;
(2)归档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 (3)归档文件字迹清楚、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4)归档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宜为A4幅面(297mm×210mm),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卷内文件页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卷内文件按有书写内容的页面编号,每卷单独编号,页号从“1”开始; ②页号编写的位置:单面书写的文件在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文件,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左下角,折叠的图纸一律在右下角。
③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号。
10.4.2 案卷文字材料必须装订,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的案卷应装订,装订应采用线绳三孔左侧装订法,要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
10.4.3 案卷装具一般采用卷盒、卷夹两种形式:
(1)卷盒的外表尺寸为310mm×220mm, 厚度分别为20、30、40、50mm。 (2)卷夹的外表尺寸为310mm×220mm。 10.5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验收与移交
10.5.1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由监督人员负责整理,监督机构有关负责人审核、检查,符合要求后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
10.5.2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归档台账和档案室,档案室应符合档案存放、保管的要求,确保档案保存的质量。
10.6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存的期限:文本档案和电子档案保存的期限均为长期。
11 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
11.1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是指监督机构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对所辖区域内的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实行科学管理的活动。
11.2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的一般规定:
11.2.1监督机构应建立完整的信息化管理制度,保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与安全。
11.2.2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的收集,应真实、准确、及时,便于分析统计查阅。 11.2.3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的硬件环境要求:
监督机构应设立相应网站,并配置相应的服务器等网络及通讯设备。 11.2.4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的软件环境要求:
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业务信息系统,该系统须满足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监督档案、监督流程及监督机构内部管理的需要。
11.2.5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管理人员的要求:
(1)省辖市的监督机构应设立专业的网络管理员;县(市、区)级的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计算机管理员,并经过专门培训。
(2)对监督软件的所有使用者应进行培训,达到计算机应用的相应水平。 11.2.6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的通讯要求:
监督机构应根据主管部门及上级监督机构对信息工作的要求,确定信息传递周期,按规定时限向省质监总站报送电子报表。
11.2.7监督机构应及时将下列信息向社会公布:
(1)工作流程、办事程序、监督动态、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等; (2)对在监督工作中所发现的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
12 附 则
12.1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12.2本细则自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苏建质〔2004〕328号)、《江苏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苏建质〔2006〕167号)、《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暂行)》(苏建质〔2007〕3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