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12.2本细则自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苏建质〔2004〕328号)、《江苏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苏建质〔2006〕167号)、《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暂行)》(苏建质〔2007〕313号)同时废止。
12.1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12.2本细则自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苏建质〔2004〕328号)、《江苏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苏建质〔2006〕167号)、《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暂行)》(苏建质〔2007〕3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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