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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严禁在施工现场堆放大量的、不急用的材料。对于一些即时要用的材料,应堆放整齐、有序。
(7)、材料不得堆放在主要通道上,不得就势随意堆放。
(8)、各种材料堆放之间的通道不得小于1.5米,有车辆行走的场地上不得小于3.2米。
8.3.2.2、施工用电安全管理
(1)、施工用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制订运行、维护、使用、检修、试管等管理制度。 (2)、参加施工用电设施运行及维护的人员必须经医生检查无心脏病、精神病、癫痫病、聋哑、色盲和其他不适应人事电气工作的病症。必须具备必要的电气理论知识及操作技术,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熟练掌握触电争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3)、现场直埋电缆的走向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规定,沿主道路、组合场、固定的构筑物等边缘直线埋设,埋深不得小于0.7米,转弯处应在地面上设明显的标志;通过道路时应采用保护套管;电缆沿构筑物架空敷设时,其高度不得低于2米;接头处应有防水和防止触电措施。
(4)、现场集中控制的开关柜或配电箱的设置地点应平整,应避免被水淹或土埋,并应防止碰撞和物体打击,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5)、开关柜或配电箱内的配线应绝缘良好,排列整齐,绑扎成束并固定在盘内;导线剥头不得过长,压接应牢固;盘面操作部位不得有带电体明露。
(6)、照明、动力合一的流动刀闸箱要做到“一机、一闸、一漏”。
(7)、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气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8)、电气设备不得超铭牌使用,闸刀型电源开关严禁带负荷拉闸。 (9)、严禁将电线直接勾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10)、电源线路不得接近热源或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在竹木脚手架上架设时应设绝缘,在金属脚手架上架设时应设木横担。
(11)、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的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重要通道口应装设路灯。 (12)、电动机械及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
(13)、对地电压在127V以上的电器设备及设施均应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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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地线有零线的连续应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等方法。若采用缠绕法时,必须按照电线对接、搭接的工艺要求进行,严禁简单缠绕或勾挂。 8.3.2.3、脚手架施工安全管理
(1)、脚手架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搭设。搭设后应经施工及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中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2)、一般脚手架的荷载不得超过270kg/㎡。
(3)、荷重超过270kg/㎡的脚手架或形式特殊的脚手架应进行设计,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搭设。
(4)、脚手架的立杆应垂直。钢管立杆应设金属底座或垫木遇松土时应绑扫地杆。横杆必须平行并与立杆成直角搭设。
(5)、外墙脚手架的两端、转角处以及每隔6~7根立杆,应设支杆及剪刀撑。支杆的剪刀撑与地面的夹角不得大于60°。支杆埋入地下深深度不得小于30cm。架子高度7m以上或无法设支杆时,竖向每隔4m,横向每隔7m,必须与建筑物连接牢固。
(6)、非专业工种人员不得搭、拆脚手架。搭设脚手架时作业人员应挂好安全带,递杆、撑杆作业人员应密切配合。施工区周围应设围栏或警告标志,并由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7)、按施工需要满铺脚手板时,不应有空隙和探头板。脚手板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cm,对头搭接处应设双排小横杆,小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cm。
(8)、脚手架上设置的斜道板、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1:3,宽度不得小于1.5m,并应钉防滑条,防滑条的间距不得大于30cm。
(9)、脚手架的外侧、斜道和平台应设1.05m高的栏杆和18cm高的挡脚板或防护立网。
(10)、脚手架应经常检查,在大风、暴雨后及解冻期应加强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11)、高度在20m及以上的金属脚手架应设置避雷针。避雷针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12)、在脚手架搭设过程中使用脚手板(木或竹制),应用不少于#10铁丝进行两端绑扎,坚决杜绝探头板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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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特殊形式的脚手架要严格按规范施工。 8.3.2.4、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1)、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体格检查,经医生诊断患有有宜从事高空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须挂在上方的牢固可靠处,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衣袖、裤脚应扎紧,穿软底鞋。
(3)、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应装设1.05米高的防护栏杆和18厘米高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
(4)、高处作业区周围的孔洞、沟道等应设盖板、安全网或围栏。
(5)、高处作业的地点、各层平台、走道及脚手架上不得堆放超过允许载荷的物件,施工用料应随用随吊。
(6)、高处作业人员应自己带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系保险绳,传递物品时严禁抛掷。 (7)、高处作业过程中剩余的垃圾、废料不得向下抛掷,应用袋子装好或捆绑好,用绳子吊下。
(8)、高处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不得骑在栏杆上,不得躺在走道板上或安全网内休息,不得站在栏杆处工作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
(9)、高处作业时,点焊的物件不得移动,切割的工件、边角余料等应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并防止坠落措施。
(10)、遇有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露天作业,在雨天气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11)、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处作业,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12)、特殊高处作业的危险区应设围栏及“严禁靠近”的警告牌,危险区内严禁人员逗留或通行。
8.3.2.5、立体交叉作业安全管理
(1)、施工中应尽量减少立体交叉作业,必需交叉时,施工负责人应事先组织交叉作业各方,商定各方的施工范围及安全注意事项,各工序应密切配合,施工场地尽量错开,以减少干扰,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层间必须挡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2)、交叉施工时,工具、材料、边角余料等严禁上下抛掷,应用工具袋、箩筐或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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笼与吊运。严禁在吊物下方接料或逗留。
(3)、隔离层、孔洞盖板、栏杆、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严禁任意拆除,必须拆除时,应征得原搭设单位的同意。在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原状并经原搭设单位验收,严禁乱动非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机具及安全设施。
(4)、交叉作业场所的通道应保持畅通,有危险的出入口处应设围栏或悬挂警告牌。 (5)、危险性较大的交叉作业必须有专职安全监护。 8.3.2.6、起重作业安全管理
(1)、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安全规程及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方可独立操作。
(2)、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必须由有关部门按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上岗指挥。
(3)、起重机械不得超负荷起吊。如必须超负荷时,应经计算,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4)、千斤绳的夹角一般不大于90度,且最大不得超过120度。
(5)、起吊前应检查起重设备及其安全装置,重物吊离地面约10cm时应暂停起吊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良好后方可正式起吊。
(6)、起吊物应绑牢。吊钩悬挂点应与吊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严禁偏拉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物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吊物未固定时严禁出钩。
(7)、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应在吊件上拴溜绳。
(8)、起重工作区域内无关人员不得停留或通过,在伸臂及吊物的下方严禁任何人通过和逗留。
(9)、起重机吊运重物时一般应走吊运通道,严禁从人头上越过,对吊起的重物进行加工时,应采取可靠的支承措施并通知起重机操作人员。
(10)、吊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在空中短时间停留时,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均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11)、起重机在工作中如遇机械发生故障或有不正常现象时,应放下重物,停止运转后进行排除,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如起重机发生故障无法放下重物时,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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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适当的保险措施,除排除人员外,任何人严禁进入危险区。
(12)、当工作地点的风力达到五级时,不得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当风力达到六级及六级以上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13)、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上的物件不得起吊。
(14)、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夜间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工作。
(15)、起重机械每使用一年至少应做一次全面技术检查,并具有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起重机构准用证方可使用。 8.3.2.7、金结作业安全管理
(1)、金属焊割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安全技术教育,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上岗。 (2)、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职业性身体检查。凡患有严重的呼吸系统器质性疾病、心血管和明显的肝、肾疾病等人员,不宜参加该项项工作。
(3)、进行焊割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穿戴未用的工作服、绝缘鞋、皮手套等符合专业防护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衣着不得敞领卷袖。
(4)、进行焊接、切割作业时,应有防止触电、爆炸和金属飞溅引起火灾的措施,并应防止灼伤。
(5)、在焊接、切割地点周围5m范围内,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确实无法消除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或防护措施。
(6)、不宜在雨、雪及大风天气进行露天焊接或切割作业,如确实需要时,应采取遮蔽,防止触电和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
(7)、电焊机的外壳必须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不得多台串连接地。 (8)、乙炔发生器应装回火防止器、压力表,并定期检查,以确保其性能正常可靠。 8.3.2.8、洞口作业防范措施
(1)、进行洞口作业或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人孔、天窗)的高处作业,全部设置防护设施。
(2)、板与墙的洞口,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3)、电梯井口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洞口防护栏杆的杆件及其搭设符合“临时防护设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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