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法”
V事故池=V1+V2+V雨+V3
式中:(V1+V2+V雨)max为应急事故废水最大计算量(m); V1为最大一个容量的设备(装置)或贮罐的物料贮存量(m);
V2为在装置区或贮罐区一旦发生火灾爆炸及泄漏时的最大消防用水量,包括扑灭火灾所需 用水量和保护邻近设备或贮罐(最少3个)的喷淋水量(m),可根据GB50016、GB50160、GB50074 [8]等有关规定确定;
V雨为发生事故时可能进入该废水收集系统的当地的最大降雨量,根据GB50014有关规定确定; V3为事故废水收集系统的装置或罐区围堰、防火堤内净空容量(m),与事故废水导排管道容量 (m)之和。
石化导则法
V事故池
雨
(2)
式中:(V1+V2-V3)max是指对收集系统范围内不同罐组或装置分别计算V1+V2-V3,取其中最大值(m)。
V1为收集系统范围内发生事故的一个罐组或一套装置的物料量(m),储存相同物料的罐组按一个最大储罐计,装置物料量按存留最大物料量的一台反应器或中间储罐计;
V2为发生事故的储罐或装置的消防水量(m),V2=∑(Q消×t消),其中,Q消为发生事故的储罐或装置的同时使用的消防设施给水流量(m/h),t[9],按GB50160、GB50074、GB50351等有关规定确定;
V3为发生事故消为消防设施对应的设计消防历时(h)可以转输到其他储存或处理设施的物料量(m),例如,非可燃性对水体环境有危害物质的储罐应设置围堰或事故存液池、备用罐等,其有效容积均不宜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V4为发生事故时仍必须进入该收集系统的生产废水量(m);
V雨为发生事故时可能进入该收集系统的降雨量(m),V雨=10×q×F,q为降雨强度(mm),按平均日降雨量计算(q=qa/n,qa为当地多年平均降雨量,n为年平均降雨日数),F为必须进入事故废水收集系统的雨水汇水面积(hm)。
确定应急事故水池的容积,并应遵循以下技术要点和原则。
(1)事故池容积确定应执行的标准或规范主要有:GB50483、中国石化安环[2006]10号等,GB5048333
规定的应急事故水池容积确定方法,对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事故排水的项目均应适用执行。其中消防用水量确定、围堰或防火堤有效容积确定时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等有关规定执行;最大降雨量确定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等执行。且必须根据项目特点、行业标准或规范、事故池容积确定的具体要求等,注意区分各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条款的执行。
(2)应急事故水池容量应根据发生事故的设备容量、事故时消防用水量及可能进入应急事故水池的降水量等因素综合确定[1]。罐区防火堤内容积、排至事故池的排水管道在自流进水的事故池最高液位以下的容积均可作为事故排水储存有效容积。计算应急事故废水量时,装置区或贮罐区事故不作同时发生考虑,取其中的最大值[1]。应按事故排水最大流量对事故排水收集系统的排水能力进行校核,明确导排系统的防火、防爆、防渗、防腐等措施。
(3)应当结合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图,给出事故风险源分布、生产区及装置区围堰和防火堤范围、雨水汇集范围,及事故废水导排系统走向等关键的信息、路线和标识,明确废水收集导排系统服务范围,明确受污染排水和不受污染排水的去向及排水切换设施的设置。
(4)必须注意事故时进入事故水池的雨水量,与正常生产时初期雨水量(即前期雨水)的本质区别,不可混淆。一是降雨历时不同,正常生产运营过程中初期雨水是指刚下的雨水,一次降雨过程中的前10~
[1]20min最大降水量,其设计参数计算必须按GB50014规定的短历时暴雨强度公式确定;而事故时降水量
应根据事故消防时间(参照GB50016、GB50160规定一般为2~6h)确定。二是汇水面积不同,初期雨水的汇水面积必须考虑生产区和储存区总的汇水面积;事故时只考虑装置区或罐区单独的能进入事故排水系统的最大降雨量,不作同时汇水考虑,且应采取措施尽量减少进入事故排水收
集系统的雨水汇集面积。
(5)在非事故状态下需占用事故池时(例如,前期雨水池共用),占用容积不得超过事故池容积的1/3,并应设有在事故时可以紧急排空的技术措施。污水处理事故池不可作为事故储存设施,不能把风险进一步转加到污水处理系统。
(6)应急事故水池宜采取地下式[1]。地下式水池有利于收集各类事故排水,以防止应急用水到处漫流。当自流进入的事故池容积不能满足事故排水储存容量要求,须加压外排到其它储存设施时,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 (7)事故池容积的确定,应结合项目的三级防控体系(污染源头、过程处理和最终排放)建设进行。将事故状态下的污水控制在厂内不排入外环境,确保环境安全。一级防控必须完善装置区围堰、罐区防火堤和备用罐及储液池等,用以防控较小事故时少量物料泄漏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二级防控必须完善事故导排系统,建设应急事故水池,防控较大事故下事故废水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三级防控必须完善在终端污水处理站建设大型事故缓冲池,防控重大事故情况下大量事故废水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8)事故池容积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事故废水的处理处置措施。对排入应急事故水池的废水,应进行必要的监测,并视其水质情况区别对待,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处理消耗或白白浪费水资源,并应采取下列处置措施[1]:能够回用的应回用;对不符合回用要求,但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水,可直接排放;对不符合排放标准,但符合污水处理站进水要求的废水,应限流进入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对不符合污水处理站进水要求的废水,应采取处理措施或外送处理,外送时必须按照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出现乱倒现象。
(9)事故池的最终有效容积,应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安全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考虑技术、生产、投资、安全、风险、环保等因素综合确定,环境风险评价中应给出逐项确定依据、参数,并明确结论,给出投资预算。
(10)事故池容积确定还应注意单个项目和区域储存设施的集约化。GB50483虽然仅规定了涉及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事故排水的单个项目应急事故水池容积的确定方法,但每个建设项目都设一套事故废水收集储存系统显然会造成投资和占地的极大浪费。对化工园区或化工项目聚集区,应设置区域集中事故废水收集系统,其事故池有效容积取区域内事故废水量最大者;各个厂区内
不再单独设事故池,仅设事故废水收集导排系统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