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十六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设施的平均建安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平均建安造价的2-3倍确定。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安工程造价可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第四十七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2009年 北京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六章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附件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提高精神专科医院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精神专科医院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精神专科医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精神专科医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精神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布局合理、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流程科学、运行经济、安全环保。
第五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七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床位规模,宜分为70-199床、200-499床、500床及以上三种类型。 第九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床位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精神卫生资源和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满足重性精神疾病急性期服务需要的床位规模宜为每万人1.48张。
第十条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门诊、住院、医技、工娱、保障、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设施用房;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包括污水处理、供电、垃圾收集等。 第十一条 承担医学科研、教学及预防保健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还应包括相应设施。 精神专科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设施。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二条 精神专科医院急诊、门诊、住院、医技、工娱、保障、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m/床) 建设规模 70-199床 200~499床 500床及以上 2建筑面积指标 58 60 62 第十三条 精神专科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有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各功能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规模 70-199床 200~499床 500床及以上 部门 急诊部 0 2 2 门诊部 12 12 13 住院部 54 54 52 医技科室 14 12 14 工娱疗室 4 4 3 保障系统 8 8 8 行政管理 4 4 4 院内生活 4 4 4 注:使用中,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