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6)

2019-04-16 16:11

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规划文本

的一般耕地,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严格执行“占多少,垦多少”的政策。

(5)生态保护区管制

各类生态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和管制。

大力实施退耕还林、退耕还湖工程。

第四十九条 新农村建设规划要点

(1)新农村建设以改善居住环境和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规划若干处2000~4000人的农村集中居民点,引导村民向居民点集中。

(2)对市域现状农村居民点采取整治、改造、迁并等方式,合理布局农村居民点。对现有规模过小、发展条件较差的村庄,予以适当撤并,逐步引导向人口规模较大、发展条件较好的中心村或村庄转移。

(3)对位于禁止建设区的村庄,逐步进行搬迁撤并,向禁止建设区外的村庄转移;对存在地质灾害威胁、受地形限制交通条件难以改善的村庄,逐步缩减用地规模,向地质及交通条件较好的村庄转移,或在用地和交通条件较好、对生态环境影响小的地方集中建设农村居民点。

(4)对于城镇建设、大型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廊道内所涉及到的村庄,应与城镇的发展布局和建设项目的安排密切衔接,相互协调,对村庄建设用地进行统筹规划,统一安置或改造。

(5)“城中村”改造与城市居住区规划统筹考虑,统一安置。 (6)规划新农村人均建设用地不超过120平方米。

第八节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第五十条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目标

建立市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制定相应保护措施,使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传承和弘扬;建立历史文化保护区,使地上文物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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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埋藏区保持原貌并得到相应展示,形成具有荆州地域特色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第五十一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为原则,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城乡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重点保护和传承马山民歌、荆河戏、鼓盆歌、说鼓子、啰啰咚等反映荆楚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划荆楚民俗文化旅游主题公园,举办地方文化节,将散布在荆州地域范围内的典型民俗集中进行表现,重点围绕荆州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赛龙舟、传统小吃等主题展开。

弘扬荆楚文化,发动民间文化人士和当地居民积极参与,设立特别的研究传承协会,举办形式多样的讨论会和讲座,将历史故事、民间传说与文化旅游景区建设相结合。

第五十二条 市域遗产重点保护区域

荆州市域遗产重点保护区域包括荆州沙市保护区、监利洪湖保护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廊道、长江生态保护廊道、楚纪南城遗址区等。

荆州沙市保护区:保护荆州古城区、沙市古城区及荆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古城格局等。

监利洪湖保护区:保护位于监利县北部、洪湖市西北部的文物古迹、红色遗迹、农业遗产和以程集镇、周老嘴镇、瞿家湾镇为代表的古镇。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廊道:保护位于松滋市、公安县、石首市南部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资源、农业遗产、水利工程遗产。形成以众多古遗址、古墓葬等文物古迹为依托,以洈水风景名胜区为重要节点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廊道。

长江生态保护廊道:保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风景名胜资源、水利工程遗产。形成以长江自然景观为主线,以石首中洲子长江故道湿地、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等为重要节点的长江生态保护廊道。

楚纪南城遗址区:保护《楚纪南城遗址区保护规划》确定的楚纪南城遗址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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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重要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1)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农业遗产的保护应当坚持动态、可持续的保护,应将农业遗产系统及其赖以存在的自然和人文环境作为一个整体加以保护。将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和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通过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村居住环境,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保护和推广生态农业耕作方式。

农业遗产保护应建立科学的保护机制,对市域范围内的农业遗产进行普查、登录、建档等工作。

(2)保护荆江大堤、荆江分洪工程、松滋市洈水水库大坝、四湖流域(洪湖、长湖、三湖、白鹭湖)总干渠等水利工程遗产。对荆江分洪工程等已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水利工程遗产,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对未列入的其他水利工程遗产,应通过水利部门协调规划、环境等相关部门统一实施科学的保护措施,划定保护区域,明确保护管理规定与实施措施,对水利工程设施本体及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实施整体保护。

(3)加强对大遗址的研究和保护,形成系统的保护体系和科学有效的保护方法。重点保护好楚纪南城遗址、郢城遗址、万城遗址、阴湘城遗址、偃月城遗址、沙市古城遗址、鸡鸣城遗址、邵家咀古城等古城遗址和鸡公山、走马岭等古文化遗址,科学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和相应的建设控制地带。

古墓葬包括八岭山、纪山、马山、孙家山、拍马山、雨台山、天星观等古墓区以及近千处有封土堆的古墓葬。对集中连片的古墓区,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及成片的建设控制地带,禁止进行有碍文物保护的建设。对零星分布的古墓葬,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及相应的建设控制地带。

(4)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

市域内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有监利县周老嘴镇、程集镇,洪湖市瞿家湾镇。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周老嘴镇核心保护范围西起红军桥,东到周家桥,南到内荆河南岸,北至贺龙大道,占地面积约7.16公顷。建设控制地带西、北均以保护范围边界向外延伸约100米,南到胭脂河南岸,东以保护范围边界向外延伸约150米,占地面积约17.93公顷。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瞿家湾镇核心保护范围西起利民路,东到湘鄂西省司法部旧址,南至瞿家湾老街南侧第一条街道,北沿内荆河南岸,占地面积约4.72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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顷。建设控制地带西起湘鄂西省被服厂旧址,东到红军第一医院旧址,南到瞿家湾大道,北到内荆河北岸,占地面积约18.10公顷。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程集镇核心保护范围东、西边界包括程集老街和三岔街两侧建筑,北到中心河南岸,南到三岔街南端,占地面积约4.06公顷。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边界向外延伸约30米,占地面积约12.13公顷。

第五十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要求,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环境实行整体协调保护,建立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三个层级的保护模式。

采取积极的文物保护措施,全面保护市域范围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0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500余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名单见附表六:荆州市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改造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内,一切新建、改建活动,必须在不影响环境风貌的前提下,严格执行论证、报批程序,禁止一切违规建设行为。

加强文物史迹的调查与研究,建立文物保护预备档案。

第九节 市域基础设施及防灾规划

第五十五条 给水工程规划

2015年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荆州市中心城区为0.7立方米/人·日,县(市)城区为0.41立方米/人·日,重点镇为0.35立方米/人·日,建制镇为0.3立方米/人·日。

2020年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荆州市中心城区为0.85立方米/人·日,县(市)城区为0.5~0.7立方米/人·日,重点镇为0.4~0.5立方米/人·日,建制镇为0.3立方米/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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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荆州市中心城区供水规模达到59.5万立方米/日,洪湖市城区10.0万立方米/日,石首市城区13.0万立方米/日,松滋市城区6.5万立方米/日,监利县城区10.5万立方米/日,公安县城区10.0万立方米/日,江陵县城区3.5万立方米/日。

2020年,荆州市中心城区供水规模达到85万立方米/日,洪湖市城区14万立方米/日,石首市城区17.5万立方米/日,松滋市城区14万立方米/日,监利县城区21万立方米/日,公安县城区17.5万立方米/日,江陵县城区7万立方米/日。

第五十六条 污水工程规划

2015年,荆州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5%;洪湖市、石首市、松滋市、监利县、公安县、江陵县的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0%~85%;重点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

2020年,荆州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洪湖市、石首市、松滋市、监利县、公安县、江陵县的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0%;重点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

2015年,荆州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总能力达到35万立方米/日,洪湖市城区6万立方米/日,石首市城区7.5万立方米/日,松滋市城区4万立方米/日,监利县城区6万立方米/日,公安县城区6万立方米/日,江陵县城区2万立方米/日。

2020年,荆州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总能力达到65万立方米/日,洪湖市城区10万立方米/日,石首市城区13万立方米/日,松滋市城区10万立方米/日,监利县城区15万立方米/日,公安县城区13万立方米/日,江陵县城区5万立方米/日。

第五十七条 引江济汉工程规划

规划引江济汉渠从荆州市中心城区西北侧穿越,引水渠道于荆州市龙洲垸设进水闸和泵站取长江水,至潜江市高石碑镇入汉江,全长约68公里,其中荆州市域内27.1公里,通航标准为限制性三级航道。

第五十八条 供电工程规划

2015年,荆州供区全社会总用电量为122亿千瓦时/年,最大负荷为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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