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分论笔记及考点分析

2019-04-16 16:37

经济法分论笔记 第一章 竞争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立法宗旨上不是保护消费者利益,而是保护竞争者的利益,消费者利益是一种延伸。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经营者之间可能不发生任何经济交往关系,但是只要一方的行为直接或间接的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经营利益,那么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就构成了。如甲和乙都是经营家电的经营者,如果甲在销售家电时总是有意地使其销售价格低于乙的定价,他们之间虽然没有发生任何经济交往,但如果甲的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成本,那么即对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如,宣传本饭店提供低价服务,结果消费者消费后不是,则是消法保护,若加上比其它饭店低的价格,则还违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限制竞争行为(第6~7条)从行为主体、行为方式、法律责任三个层次把握 1.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行为主体); 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公共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在某个行业或对某种产品依法或者自然形成的具有某种垄断性质的经营者。 两类经营者在某些行业或对某些产品享有其他经营者无法比拟的经济优势,因此他们最容易利用其优势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产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如电信部门安装电话要求用户只能用他提供的电话机,否则不给安装。? (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如电信部门对手机双向收费。? 1

(7)其他限制竞争行为。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行为主体);

政府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滥用行政权力,搞地方保护主义,地区封锁,限制产品进入或者资源流出本地市场,其目的是为了谋取行业或地方的局部利益。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某省某地的政府部门成立的“馒头管理办公室”限定馒头经营者只能购买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面粉及其他原料。

3.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行为方式――商品:限制购买 服务:限制接受服务(容易忽视混淆));

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对方意愿,强行搭售其他商品或者附加对方难以接受的不合理条件。如出售畅销商品的同时搭售滞销商品。

4.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行为方式);

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招标者和投标者串通,损害其他投标者的利益;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损害招标者的利益,从而使竞争的公平性降低或完全丧失。

第6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7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1.欺骗性交易行为

第5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侵犯商标注册权)

这种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而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既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某刀具厂假冒德国双立人牌刀具,而其刀具绝对达不到“双立人”的质量标准,这样就会使消费者认为“双立人”也不过如此。因此会使双立人品牌的声誉受到削弱。

甲欲买\全聚德\牌的快餐包装烤鸭,临上火车前误购了商标不同而外包装十分近似的显著标明名称为\仝聚德\的烤鸭,遂向\全聚德\公司投诉。\全聚德\公司发现,\仝聚德\烤鸭的价格仅为\全聚德\的1/3。如果\全聚德\起诉\仝聚德\,其纠纷的性质应当是下列哪一种? A.诋毁商誉的侵权纠纷 B.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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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欺骗性交易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D.企业名称侵权纠纷 【答 案】C

\全聚德\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故符合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诋毁商誉行为的构成要件前题已述,本题不符合。低价倾销行为的构成要件要求\低于成本价\,本题也不符合。\仝聚德\与\全聚德\是不同的名称,不构成侵犯名称权。

(二)与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即擅自使用知名(可以是全国知名,也可以是当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侵犯商品名称权)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侵犯企业名称权)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与第9条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行为区别开来)。如非环保产品加上环保标志,非绿色食品加上绿色食品标志等,或者乙地的产品冒充甲地的产品

某啤酒厂在其产品的瓶颈上挂一标签,上印有\获1990年柏林国际啤酒博览会金奖\字样和一个带外文的徽章。此奖项和徽章均属子虚乌有。对这一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B.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表示行为 C.根据《民法通则》,该行为构成欺诈的民事行为 D.该行为违反商业道德,但不违反法律

〖析〗本题考察对虚假宣传行为与虚假表示行为的区别与理解。B项虚假表示行为出自第5条欺骗性交易方法第四项。如果该奖项和徽章样式确实属实的话,则属于仿造名优标志的虚假表示行为;虚假宣传行为出自法条第9条,注意理解:该条虽然被有的参考书称为\虚假广告行为\,但实际上原文为:\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可结合律考教材理解。正确答案:A。 2.商业贿赂行为

折扣、佣金是合法竞争手段,但要明示、如实入帐 3.虚假宣传行为

第9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常人合理的夸张可以允许)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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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引人误解的宣传就是宣传内容容易引起他人的错误联想,从而导致其作出错误的购买决策,它具有极大隐蔽性,容易引起消费者和用户的误认。如,不明确的“买一送一”,附条件的赠送而在宣传时不明确条件等。进行虚假宣传的主体包括经营者、广告的制作者和广告的发布者,这三类主体对虚假宣传所产生的

法律后果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不重要,主要是掌握商业秘密的概念: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四个特征: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保密性。(药品配方、工艺流程、客户名单是,但企业名称、地址不是) 第10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低价倾销的行为 必须低于成本。

第11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海鲜)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皮衣)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12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要低于成本,利润为零的不是低价倾销。注意除外的情况。

1999年冬季,前卫商场大量销售皮衣,谎称自己销售价是“跳楼价”。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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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前卫商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低价倾销的规定 B.前卫商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禁止欺诈经营的规定

C.前卫商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做引入误解虚假宣传的规定 D.前卫商场违反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低价倾销行为问题。

根据本法第11条第1款,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而题中条件并没有说明该商场低于成本价,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 B项根据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第1款。 C项根据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

D项考查的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诚实信用的规定。 6.违法的有奖销售(有奖募捐和彩票发售不属于商业性有奖销售) 第13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没有次数、开奖次数、形式的限制。最高金额是指可能发生的结果,不是真实的获奖金额。在市场上可能看到以下情况:连环奖,即几次中奖的最高奖金额相加之和超过5000元是否算不正当有奖销售?这里就看每一次中最高奖是偶然的还是必然的,如果第一次中奖的最高奖金额获得者当然是以后历次最高奖金额的获得者,这是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法律,显然是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如果某一中奖者偶然中了连环奖中的各次最高奖,即使各次奖项的最高奖金额相加之和超过5000元,也不能认为是不正当有奖销售)

(四)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某商厦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其公告中称:本次活动分两次抽奖:第一次一等奖8名,各奖彩电一台(价值4500元);第二次一等奖3名,各奖录音机一台(价值2300元);第一次获奖者还可参加第二次抽奖。对此事的以下判断中,何者为正确?

A.开奖不允许分两次进行,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B.可以两次开奖,但最高奖的总值不得超过5000元,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C.可以两次开奖,因每次的最高奖励额未超过5000元,属正当的有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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