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2)

2019-04-23 18:55

任何认定,就轻而易举地使用其商品享受驰名商标待遇,受特殊保护,显然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因此,本人认为法律对此应做出规定,严格限制驰名商标的转让和许可使用,只有受让人或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达到与驰名商标商品相当的程度,转让合同或许可合同才生效。同时对转让或许可合同的核准手续,也应做出严格规定。[10]

同时,在当代国际竞争中,我国企业也应当增强驰名商标意识,加强对驰名商标的管理。现阶段,我国众多驰名商标通过合资形式被外商“吃掉”了,这些品牌的丧失等于放弃了一个具有关键领域的投资。企业应该冷静对待合资潮,不能只顾眼前利益而丧失品牌的所有权。企业合资不一定非要合牌。企业应当把“好女外嫁”的合资政策与保护驰名商标有机结合起来,杜绝“以牌换资”的短期行为。

(六) 严厉惩处乱用驰名商标的企业

目前,我国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一些乱用驰名商标的现象。据《中国经济时报》报道,浙江纳爱斯公司用在洗衣粉、肥皂等洗涤用品上的“雕”牌驰名商标,随意在其生产的牙膏上标注。同样也是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格兰仕”,其公司未经任何法律程序将用在微波炉上的“格兰仕”驰名商标用在了才开发不久的空调上。这两家公司最终都受到了国家工商局的严惩。[11]

商标一经认定为驰名商标,就意味着社会公众对该商标权人给予了极大的社会肯定。商标权人可以凭借驰名商标,扩大商品的市场份额,获得高额的利润回报。尤其对驰名商标采取的不限于特定商品类别的扩张保护模式以及立法形式将其禁用权效力扩展至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领域,对驰名商标已经给予了远远超出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待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驰名商标所有人还盲目、随意地将颇有名气地驰名商标不经过任何法定程序转移到其新开发地商品上,必将造成对公众利益的损害。这是因为:

对企业来讲,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他们无从晓得相关“内幕”信息,即使商品差异明显,仍会混淆、误导。他们会在新商品与信誉卓越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之间建立某种联系,误认为新产品同样属于驰名商标商品,从而引起广大消费者的误购。

另外,如果驰名商标所有人研发、生产的新产品质量低劣,就会严重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久而久之必将影响驰名商标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良好信誉。另外,驰名商标所有权人将驰名商标用于原

6

有产品之外的其他领域,却仍然标注自己是驰名商标,使自己在竞争中占据较高起点,处于优势地位,也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商业活动原则,会使该领域的其他生产者、经营者处于一种不利的竞争地位,实属不正当竞争。

所以,驰名商标所有人不能因急于扩大市场份额或者节省成本而采取这种做法,这是得不偿失的。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法》, 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

[2]黄 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法律出版社,2001年2月

[3]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

[4]蒋 坡:《知识产权法案教程》,法律出版社,2006年8月 [5]江 乔:《商标法实务》,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8月

[6]郭修申:《企业商标使用与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9月 [7]刘春茂:《知识产权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5月 [8]李 琛:《知识产权法关键词》,法律出版社,2006年6月 [9]袁光亮:《商标权诉讼实务》,法律出版社,2006年7月

[10]张玉敏:《商标保护法律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6月

[11]周世伟:“驰名商标的认定及其特殊保护”,港口经济,2007年6月

7


浅谈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电磁感应中“滑轨”问题(含双杆)归类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