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

2019-04-23 19:10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关于学生意外伤害事件的归责处理与

防范的法律思考

作者: 学校: 专业: 年级: 学号: 指导教师: 2016年 12月

目 录

论文摘要............................................................ I 一、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概述............................................ 1

(一)学生以外伤害事件的概念 .................................... 1 (二)学生意外伤害事件的特征 .................................... 1 二、我国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一般规则原则.............................. 2

(一)一般规则原则 .............................................. 2 (二)责任的认定 ................................................ 3 三、我国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立法方面的缺陷.............................. 4

(一)法律位过低 ................................................ 4 (二)规则之间的冲突 ............................................ 4 (三)相关制度存在缺失 .......................................... 5 (四)相关安全防范措施不足 ...................................... 5 四、预防和减少学生意外伤害事件的思考................................ 5

(一)完善学生意外事件处理的法律体系 ............................ 6 (二)明确归责原则 .............................................. 6 (三)进一步明确学校的法律责任 .................................. 7 (四)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 8 五、结论............................................................ 8 参考文献............................................................ 9

论文摘要

学生意外伤害事件近些年在国内各大院校频繁发生,也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较难认定和处理的一类案件,对学生意外事件中的司法责任承担,实践中也存在着多种不同争议,尤其是对于学校以一方,有学者认为学校应当承担合同责任,也有学者认为学校应当承担监护人责任,同时由于实践中学生意外事件的突发性、多样性,这些都导致最终在意外事故责任认定和规则方面存在较大分歧。从立法角度来看,我国当前也并为出台一部专门针对学生意外伤害处理的法律,实践中仅有教育部颁布的《学生意外事故处理办法》以及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而前者又多是一些针对中小学生的责任处理,这些也都导致学生意外事故处理在法律适用上的不足。基于此,本文也将主要通过对学生意外伤害相关司法实践问题的深入分析,为我国相关实践处理的规范和完善提供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学生 意外伤害 责任认定 注意义务

关于学生意外伤害事件的归责处理与

防范的法律思考

当前,我国共有各类在校学生两亿多人,占到我国总人口的将近1/6,这也使得学生群体之间的各类事件、纠纷等问题的处理和解决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个重点问题。而当前,随着学生群体中各类以外事件的频繁发生,以及对学生以外事件处理中各类问题的出现,也暴漏出了我国在学生以外事件规则原则方面存在的不足,这也成为目前学界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因此,如何加强学生群体的特殊保护,防止和减少各类意外事件的发生,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概述

(一)学生以外伤害事件的概念

对于学生以外伤害事件的概念,学界曾经存在过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学生以外伤害事件是指校园内的事故,即学生群体之间的各类伤害事件;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学生以外伤害事件仅限于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各类意外伤害事故。而根据2002年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从而对学生意外伤害事件的概念进行了较为统一的规定,即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期间,在学校管理职权范围之内发生的,在学校管理和安全注意义务以内的各类伤害事件。此外,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应只限于人身伤害,而不包括一般的财产损失事故,例如学生之间的盗窃事件,财务丢失等,这点也符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

(二)学生意外伤害事件的特征

相比其他医疗、工伤、交通等事故,学生意外伤害事件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具体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事件主体的特定性

学生意外伤害事件的主体,包括加害主体和受害主体都仅限于在校学生,同时还应当限定为在校学生,例如网校、函授等非在校学生通常不在学校的监管范围之内,应当排除在学生意外伤害事件的主体之外。而在学校类型上,应当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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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普通中小学,而大学生群体由于大多都是成年人,且并非义务教育的对象,没有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因此也应当对其予以排除。

2.多涉及不同法律关系

学生意外事件的发生通常涉及不同的法律主体,因此也就必然牵涉到复杂多样的法律关系。首先,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多是发生在校园内的学生群体,这类群体的特殊身份属性使得这类事件通常都会同时受到民法、教育法的双重调整;其次,在时间的处理上,相比其他伤害事件一般只涉及当事人双方主体,学生意外伤害时间通常还会涉及学生、学生家长、学校、教师、校外相关部门和人员等,从而使得这类时间在处理上更具复杂性;最后,由于学生意外伤害事件中受害方一般都是出于社会弱势地位的学生,而学生家长通常难以承受巨大的赔偿责任,这也使得在事故处理上双方家长都会将矛头指向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等,这也给学校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3.事故发生时间为在校期间

所谓“在校期间”,是指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以及在与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的其他活动时间内,例如学校课程活动中,以及学校组织的各类春游、爬山、参加活动等。在时间上先定位“在校期间”,也是学生意外事件区别于其他社会事件的一个重要特点。但对于何为“在校期间”,例如学生在教学活动结束之后滞留学校,或者在离开学校后,上学期间等是否认定为在校期间,目前司法界依然存在争议,学界有着“门至门”原则、“有效控制”原则、学校默认原则等,这些都体现了在校期间的无法精确性,也给司法实践中相关事件的处理带来了困扰。

二、我国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一般规则原则

在我国民法领域,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在规则原则方面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等,而根据目前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等关于学校意外伤害事件处理的规定来看,我国在这方面主要采取了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责任原则,辅之以公平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规则方法,具体又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一般规则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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