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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等,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30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临时会议)应当有 名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2/3以上的全体董事人员)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如果一方或数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
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及章程所列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他方可以向不出席会议的董事及委派他们的一方或数方,按照该方法定地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前条所述之敦促通知应至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60日前,以双挂号函方式发出,并应当注明在本通知发出的至少45日内被通知人应书面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发出后45日内仍未将答复送达通知人,或答复不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应视为被通知人弃权。在通知人收到对方挂号函回执后,其委派的董事和其他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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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即使出席会议的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仍可就公司之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有效决议。
需要董事会决定方可采取行动的事项,可由董事长征求董事会全体董事书面意见,如经构成法定人数的董事会成员书面同意,则视同传统意义上的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不在合营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任职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金。与举行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全部费用由合营公司承担。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合营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 方推荐;副总经理 人,由甲方推荐
人,乙方推荐 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 年。总经理、副总经理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在总经理不在时行使总经理日常经营正常范围内的必要职权。重要事项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共同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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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职权范围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所有经理均应认真履行其职责,不得兼任其他公司的经理或其他形式的雇员。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三十一条 合营公司的部门及部门结构设置由总经理商副总经理制定方案,由董事会决定。其他部门及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职位设置由总经理商副总经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董事会可随时解聘。
第六章 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三条 合营公司应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规定,在总经理的负责下,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实行合营公司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合营公司采用公历年作为其会计年度。第一个会计年度从合营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到当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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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
第三十五条 合营公司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应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加注中文。
第三十六条 合营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中间价计算。 第三十七条 合营公司应在中国银行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第三十八条 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三十九条 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
第四十条 合营各方在事先承诺保密的情况下,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营公司帐簿。查阅时,合营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四十一条 合营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四十二条 合营公司的外汇事宜,应当依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规办理,并自行维持外汇收支平衡。
第七章 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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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合营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在不低于税后利润的15%的前提下,由董事会决定。
第四十四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董事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缴纳各项税费及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决定是否分红,红利应按投资方实际投入注册资本的比例分配。
以往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红。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六条 合营公司督促中外籍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 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从合营公司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
合营公司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汇往国外。
外方分得利润及外籍员工工资以人民币给付,合营企业可协助其兑换成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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