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相关法律问题
一、对赌协议的基本含义:
对赌协议即“估值调整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标的企业的投资者与原股东双方先对企业股权价值估值确定,同时允许投资者在未来根据标的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投资条件进行调整。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
对赌协议“赌的内容”通常涉及: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支向六方面。(既有财务方面的,也有非财务方面的)
外国投资者与国内企业的对赌协议通常只以“财务绩效”以目标,一般都以“净利润”为标尺,以“股权”为筹码,各协议条款的区别是条款设计不同而已。
二、对赌协议的法律现状:
对赌协议的现状是缺乏适用的法律条文,在不同的法院经常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是国内目前的现状。所以现在更多的是从公司法原则上来解决对赌协议的法律问题。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具体种类包括:利益均衡原则、分权制衡原则、自治原则、股东股权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但是对赌协议中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平等,特别是股息分配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超比例表决权等条款更是霸王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公司法同股同权的立法精神;第二是对赌协议的对赌目标促使企业为追求短期目标而非常规经营,因此无限增大了企业的风险,一定程度上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是对赌协议的固定价格回购股权条款有变相借贷的嫌疑。
三、对赌协议的相关经典案例简介:
1.蒙牛乳业
融资方:蒙牛乳业
投资方: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国际投资机构 签订时间:2003
主要内容:2003至2006年,如果蒙牛业绩的复合增长率低于50%,以牛根生为首的蒙牛管理层要向外资方赔偿7800万股蒙牛股票,或以等值现金代价支付;反之,外方将对蒙牛股票赠予以牛根生为首的蒙牛管理团队
目前状况:已完成,蒙牛高管获得了价值数十亿元股票
2.中国永乐
融资方:中国永乐
投资方:摩根士丹利、鼎晖投资等 签订时间:2005
主要内容:永乐2007年(可延至2008年或2009年)的净利润高于7.5亿元(人民币,下同),外资方将向永乐管理层转让4697.38万股永乐股份;如果净利润等于或低于6.75亿
元,永乐管理层将向外资股东转让4697.38万股;如果净利润不高于6亿元,永乐管理层向外资股东转让的股份最多将达到9394.76万股,相当于永乐上市后已发行股本总数(不计行使超额配股权)的4.1%
目前状况:永乐未能完成目标,导致控制权旁落,最终被国美电器并购 3.雨润食品
融资方:雨润食品 投资方:高盛投资 签订时间:2005
主要内容:如果雨润2005年盈利未能达到2.592亿元,高盛等战略投资者有权要求大股东以溢价20%的价格赎回所持股份 目前状况:已完成,雨润胜出
4.华润集团
融资方:华润集团
投资方:摩根士丹利、瑞士信贷 签订时间:2008
主要内容:两家投行将分别以现金4.5486亿港元认购1.33亿股华润励致)增发股票,合同有效期为5年。若和约被持有到期,且华润励致最终股价高于参考价(3.42港元),华润集团将向两家投行分别收取差价;若届时股价低于3.42港元,那么两家投行就会各自受到一笔付款
目前状况:按最坏打算,华润可能亏损9亿港元
5.深南电
融资方:深南电A
投资方:杰润(新加坡)私营公司(高盛全资子公司) 签订时间:2008 主要内容:合约有效期2008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当国际石油浮动价高于每桶62美元,深南电每月最多获利额30万美元;反之,国际油价每下跌1美元,高盛杰润则将多获利40万美元
目前状况:执行中,深南电A已巨亏5亿元人民币
6.腾讯
融资方:腾讯 投资方:高盛 签订时间:2009
主要内容:当时马化腾并不看好腾讯股价,于是卖出一份看涨期权,收取期权费。两年后如果股价低于67港元,马化腾就可获得对方的期权费;如果股价高于67港元,马化腾就必须以67港元的价格将腾讯股票卖给对方。 目前情况:马化腾根据两年前与投行签署的对赌协议,以67.8港元/股的价格向投行出售了200万股腾讯股份,彼时腾讯的市价为195.2港元/股。
相关判例见学者文章。
四、相关学者文章:
对赌协议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周曼
[摘要]甘肃省高院关于“对赌协议”效力的判决在投资界激起轩然大波,众多手持数十份对赌协议的私募开始惴惴11不安。本文中作者从甘肃省高院判例入手,介绍对赌协议涵义、甘肃省高院案例及判决分析并对现行法律框架下对赌协议有效性提出自己的观点。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院”)下发“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恒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亚公司)、陆波增资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1)甘民二终字第96号判决】,该案件中涉及私募投资中普遍存在的“对赌条款”效力问题,而甘肃省高院判决该案中所涉对赌条款无效,让众多私募投资机构一片哗然,甚至开始担心手中的包含对赌条款的投资协议是否会就此而变成一张白纸。 对此,笔者对甘肃省高院判决的案例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对赌条款的有效性及其适用。 一、对赌协议的界定 (一)对赌协议的涵义
对赌协议即“估值调整协议”。标的企业的投资者与原股东双方先对企业股权价值估值确定,同时允许投资者在未来根据标的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投资条件进行调整。
对赌协议“赌的内容”通常涉及: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支向六方面。(既有财务方面的,也有非财务方面的)
外国投资者与国内企业的对赌协议通常只以“财务绩效”以目标,一般都以“净利润”为标尺,以“股权”为筹码,各协议条款的区别是条款设计不同而已。 (二)对赌协议成立的前提
对赌协议的成立有赖于几个前提:
一是企业的股权能够反映企业的整体价值,而这一整体价值的评估则依赖于企业未来的业绩;
二是企业价值虽然是由品牌、技术、管理等多要素构成,但其最终将整体反映在企业未来的收益中;
三是由于未来无法准确预知,因而企业价值的判断有赖于未来的实际业绩体现。 正是基于上述前提,对赌协议的核心是股权转让方和收购方对企业未来的不同预期。 (三)对赌协议的主要内容
对赌的核心是股权出让方和收购方对企业未来价值的不同预期,具体情况不同,对赌双方所关心内容也不尽相同,双方根据各自的预期对协议条款进行设计。
1.国外对赌协议的内容。国外对赌协议通常涉及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去向六个方面的条款: ①在财务绩效方面,若企业的收入或者净利润等指标未达标,管理层将转让规定数额的股权给投资方,或增加投资方的董事会席位等。
②在非财务绩效方面,若企业完成了新的战略合作或者取得了新的专利权,则投资方进行下一轮注资等。
③在赎回补偿方面,若企业无法回购优先股,投资方在董事会将获得多数席位,或提高累积股息等。
④在企业行为方面,投资者会以转让股份的方式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或者以在董事会获得多数席位为要挟,要求企业重新聘用满意的CEO等。
⑤在股票发行方面,投资方可能要求企业在约定的时间内上市,否则有权出售企业,或者在企业成功获得其他投资,且股价达到一定水平的情况下,撤销对投资方管理层的委任。 ⑥在管理层方面,协议约定投资方可以根据管理层是否在职,确定是追加投资,管理层离职后是否失去未到期的员工股。
可以看出,国外对赌协议约定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财务方面的,也有非财务方面的,涉及企业运营管理的多个方面。除了以“股权”为“筹码”外,管理层和投资方之间还以董事会席位、二轮注资和期权认购权等多种方式来实现对赌。 2.国内对赌协议的内容。目前还没有国内投资机构与国内企业签订对赌协议的案例报道,只有外国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签定的对赌协议。与国外对赌协议不同的是,国内企业通常只采用财务绩效条款,而且一般都以单一的“净利润”为标尺,以“股权”为筹码,其区别只是条款的设计。
根据协议条款,投资方通常有三种选择:
一是依据单一目标,如1年的净利润或税前利润指标,作为股权变化与否的条件; 二是设立一系列渐进目标,每达到一个指标,股权相应发生一定的变化,循序渐进; 三是设定上下限,股权依据时间和限制范围变化。 (四)常见的对赌条款 1.优先分红权条款
私募股权投资者优先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分红的权利。
常见的条款内容:“在公司宣告分配的股息数额达到投资额的[ ]%时,投资人的分红权比例是[ ]%,其他股东分红的比例是0%,在公司宣告分配的股息数额超过投资额的[ ]%时,投资人和其他股东再行按照股份比例分配股息”。 2.优先清算权条款
私募投资者在目标公司清算或结束业务时,具有的优先于其他普通股东获得的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有三种方式:无参与权的优先股、有充分参与权的优先股、附上限的优先股参与权。
常见条款内容:“无参与权的优先股条款——首先支付给优先股股东原始投资金额[ ]倍的金额,对超过投资人原始投资金额的[ ]倍加上宣布但未发放的股息和剩余财产部分,再分配给其他股东”。
“有充分参与权的优先股条款——首先支付给优先股股东原始投资金额[ ]倍的金额,对超过投资人原始投资金额的[ ]倍加上宣布但未发放的股息的剩余财产部分,由所有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共同进行分配”。
“附上限的优先股参与权条款——首先支付给优先股股东原始投资金额[ ]倍的金额,对超过投资人原始投资额[ ]倍加宣布但尚未发放的股息的剩余财产部分,所有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共同分配,但投资人所获得的总的剩余财产分配金额达到原始投资金额[ ]倍以外的剩余财产,由其他股东进行分配,投资人无权再行参与分配”。 3.优先认购权条款
公司发行新股时,PE投资者拥有以其原告拥有的持股比例优先于第三方进行认购的权利。
常见条款内容:“优先权认购条款,投资者有权认购最多与其持股比例相当的公司任何新发行的证券的优先认购权,且购买价格、条款和条件与其他潜在投资者的购买价格、条款和条件相同,如果其他初始股东放弃其优先认股权,则投资者有权认购其放弃的部分”。 4.优先购买权条款
公司股东向外出售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原股东拥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常见条款内容:“优先购买权条款:经A轮投资者书面同意后,任一初始股东可以出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给第三方,但A轮投资有权且按公司向潜在投资人发行此类证券的同等价格、同等条款和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拟出售股份”。 5.赎回权条款
指PE在一定条件下要求目标公司或其股东按照投资额加上一定的溢价赎回PE持有的股份,即在目标公司的业绩达不到期望值或在其他事先约定的情况下,PE有权要求退出的一种方式,旨在收回初期的投资成本,并获得一定的溢价。 常见条款内容:“在满足赎回条件时,持有公司多数投资者股权的股东可要求其他股东连带性地承担按照(1)评估资产净值;(2)原始出资金额的[ ]倍,两者较高的一个(收购价格),在投资人发出要求收购通知之后的[ ]日内完成收购。其他股东可自行协商由其中一名或多名股东按照商定的比例收购投资人的股权,如无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按照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分别收购,但投资人有要要求各股东地其股权收购承担连带责任,投资者有权要求其他任一名或多名股东按照前述条件收购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一名或多名股东收购投资人股权的,其他股东应当充分配合”。(同时还可以约定初始股东提供担保或者约定违约金数额,违约金为PE投资额加上溢价,这样即便原股东不履行义务,PE也可以按协议约定追究初始股东的责任从而实现退出目标公司目的。) 6.共同出售权条款
是指其他股东尤其是初始股东欲转让或出售股权时,PE有权按照出资比例以初始股东的出售价格与初始股东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权。
常见条款内容:“(1)在任一初始股东出售或处置其部分或全部公司股权给第三方之前,每一个A轮投资者有权以同等条件、按持股比例与初始股东一起,出售股权给第三方;(2)拟出售股权的初始股东应当书面通知每一个A轮投资者,告知出售股权的全部主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拟出售的股权对价、数量、拟购买者身份等);A轮投资者应当在收到该通知起[ ]个工作日,决定是否行使共同出售权;如果A轮投资者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 ]日内未发表任何意见,视为放弃行使共同出售权,同意初始股东单独出售股权;(3)如果一个或更多的A轮投资决定不行使共同出售权,则剩余行使共同出售权的A轮投资者,有权在其他A轮投资者可以行使而不行使的范围内,增加其出售比例;(4)如初始股东对于该股权出售或处置不是以现金为对价,则A轮投资者有权要求以等价的现金支付;(5)A轮投资者中的任何一方向第三方出售或处置其部分或全部股权时,其他A轮投资者无共同出售权”。
7.强制随售权条款
也称“领售权”,指强制初始股东卖出股份的权利。这是一项很苛刻条款,通常发生在被投资企业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上市,或事先约定的条件成就,PE有权要求其他股东与自己一起以协商好的价格向第三方转让股份,被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必须按该协商好的价格,按照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权。 常见条款内容:“当公司满足一定条件时,多数A轮投资者(超过A轮投资者共计持有公司股份的50%)有权提议向第三方出售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权时,并要求初始股东一起向第三方转让其持有公司的股份;初始股东有义务按照A轮投资者与第三方协商确定的价格和条件,并按照A轮投资者的转让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