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中国刑法学比较习惯于“单向度”的思维,认为对于很多刑法问题就只有一种处理方案,而且存在唯一正确的解决方法。这种思维定势显然会抑制刑法学研究的活力和想象力。实际上,思考对某一行为在刑法上如何定性问题的反面,人们往往会获得对事物的最好洞察。就像研究社会问题的人,在讨论乞丐现象时,必须研究富人,必须研究大肆挥霍者。在分析某种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以及和其他犯罪的界限时,需要考虑赞成论者的见解,还要考虑到反对者可能怎么说;要思考刑法处理方法的优点,也要看到刑法介入的危害以及其他法律处理方法的态度;要考虑刑法的独立性,也要考虑刑法与其他社会治理方法的衔接。
规范地、成体系地研究刑法学,必须在犯罪论、刑罚论、罪刑各论等多个层面同时展开。每一个学者都必须在刑法基本立场确立的情况下,按照前后一贯的解释立场处理刑法问题,而不是想当然地、就事论事地对个别问题进行解释。目前,为数不少的刑法学者连自己的观点也前后矛盾,分析A案件时用主观主义立场,分析B案件时用客观主义立场,对于其中的抵牾之处不加深究,这样的研究方法对于推进刑法学的深入发展没有好处。
(三)找准研究突破口
在我看来,即或是不同的刑法学者,只要他是严肃的、充满想象力的人,他都可以比较容易地寻找到自己感兴趣的研究突破口。这种突破口可能是他人完全没有研究的问题,或者前人已有研究,但完全可以提出新的解释话语系统的问题。按照我自己的研究兴趣,我认为刑法学中的突破口宏观上看包括两方面。(1)传统刑法学问题。犯罪论、刑罚论中有很多根本性问题,我们言之甚少。例如,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还是对规范同一性的破坏?刑法的本质是保护法益还是确保规范不受侵犯?刑罚的目的是保卫社会还是预防犯罪,如果是预防犯罪,是积极的一般预防重要还是消极的一般预防重要?对这些问题反复进行研讨和争论,对于寻找中国刑法学的突破口至关重要。对于一
11
些传统的刑法学范畴,还必须进行深层次的研究,例如对于构成要件的观念,实行行为,客观归责与因果关系,构成要件与共犯的关系等,必须将其置身于现代法治背景下观察。另外,对于传统刑法学的研究,我们有时需要有根本性的思路调整,这对于我们找到研究突破口也很重要。例如,对很多刑法学问题的思考,需要做与生活常识相反的规范判断,对未遂和中止关系的判断、共犯的成立范围以及共犯的未完成形态等问题的分析,仅仅从生活常识出发,有时会得出错误的结论。刑法理论要从生活中提炼,但是高于生活,刑法与常理、伦理之间有关联,但是也应当保持距离;我主张必须重视“规范共同体内部的公众“对于刑法规范的认同,但绝对不是说在任何时候都要无条件地迁就部分民众的朴素认识。(2)刑法的思想史体系研究。波斯纳曾经说过:“法律是所有专业中最有历史取向的学科,更坦率地说,是最向后看的、最‘依赖于往昔’的学科。它尊崇传统、先例、谱系、仪式、习俗、古老的实践、古老的文本、古代的术语、成熟、智慧、资历、老人政治以及被视为重新发现历史之方法的解释”。 [6](P.149)法律要尊崇传统,法学研究必须尊重前人的思想。而对刑法理论从思想史体系的角度独辟蹊径地加以研究,是一直被我们忽略的工作。现在的刑法学者必须要清楚我们过去的同行已经做了哪些工作,对于哪些公认的学术贡献,我们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加以否定,更没有必要浪费精力,去从事低水平重复的研究。所以,对于中国刑法学来说,进一步细致地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整理“学术档案”,对刑法思想史体系进行研究是必要的。这种研究,许多刑法学者可能都不屑一顾,认为这只不过是以前就进行过的“刑法史”研究。刑法史研究以前的确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它只是迄今为止也还比较表面化的法制史研究中刑法方向的删节版,很不令人满意。中国刑法学研究必须“浸泡在文献中”,但又不会被文献所束缚,这样我们才能找准一面镜子,照一照中国刑法学目前的面貌,范式转换才有可能,未来的刑法学研究也才能谈得上有前途。
(四)提升中国学者的主体性反思意识和学术想象力
12
要提升中国刑法学的整体水平,研究者尤其是一流的学者就不能仅仅将自己置于工匠的地位,而必须站在主体性地位充满想象力地进行创造性思考,而不是在德日刑法学强势话语的推动下,被社会秩序的变化牵着鼻子走。就这是本文最为关键的问题。
在我看来,刑法学上的主体性思考与以下三个问题有关:(1)主体性思考必须以摸清中国社会转型和法秩序建构的真问题为前提。中国当下社会中犯罪的总趋势是什么?目前的中国社会和建国之初究竟存在何种差别,这种差别在多大程度会带来刑法观念的变化?对付这些犯罪用苏联刑法学者所开出的药方,在当下社会究竟有什么问题?我们如何才能清除苏联刑法学的消极影响?刑法学如果不确立基本立场、不固定基本理论构架究竟会带来哪些问题?对于类似问题的回答,我们不能期待外国学者来完成,而只有靠我们自己。这正是我们的刑法学者可以充分地发挥作用的场所。(2)主体性思考的自觉性、经常性决定了学者的想象力。我们呼唤更多充满想象力的刑法学者出现,但如果学者缺乏研究问题的主体性意识,学术想象力就是一句空话。主体性思考不是要拒绝吸收德日刑法学的最新理论,而是说我们不要沦为它们的刑法理论的传声筒,不要成为“二道贩子”,不要成为德日刑法学的中国“总代理”,而是要寻找这些理论和中国当下的社会秩序、法秩序的契合点,这样的比较研究才真正具有价值,而不是目前的“牛和马比”之类的纯粹形式化的比较。(3)强调刑法学者的主体性思考,就必须有宽容心态,期待、容忍哪些可能偏激甚至是看起来不那么正确的理论。在转型社会期,新的社会问题、新类型犯罪层出不穷,刑法理论必须回应社会的需要,因此,某一种刑法理论,只要其能够讲得通,也是提供了一种思考的途径,也是一种研究范式转换上的探索,值得肯定。所以,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在今天仍然不过时。(4)主体性思考意味着学者必须告别纯粹刑法解释“工匠”的角色定位。要求刑法学者进行主体性思考,就意味着在实际的研究工作中,必须保证抽象思考、宏观思考和具体解释相结合,使得刑法学者不至于成为单纯的技术专家。具有主体性思考能力和学术想象力的刑法学者,肯定是一流学者。我的基本看法是:对于具有主体
13
性研究自觉性和足够学术想象力的一流学者、刑法学大家,可遇而不可求,他们只能“养成”,而绝对不是培养、训练出来的,不是现代学术制度“规训”的产物。应当说,刑法解释学的专门训练、大量的常规研究对于主体性研究意识的形成都是必不可少的。但除此之外,研究者本人的社会责任感、忧患意识、足够的非法学知识(例如政治哲学、社会学、人类学)储备、开阔的学术视野、浓厚的学术兴趣、敏捷的思维、异乎寻常的判断力甚至敏锐的直觉,都是成为具备主体性反思能力的一流刑法学者所必不可少的条件。对于一般水准的刑法学者,则可以通过培养“促成”,即通过现在的硕士、博士课程反复向学生讲授刑法解释方法,经过3~5年的时间,他们中的一些人就可以被造就为刑法解释学方面的合格的“技术专家”。但如果完全依靠这些“工匠”,中国刑法学研究水准要得到真正的、整体性的提高,或许有些困难。所以,希望仍然只能寄托在具有主体性反思能力和研究意识的少说学者身上,只有充满想象力的一流学者多了,他们对于范式转换尽心凿力,中国刑法学的发展才会有前途。
--------------------------------------------------------------------------------
[1] 在刑法学上,很容易借用哲学理论如报应论、功利理论来分析刑罚正当根据等问题。但是,借用哲学理论来分析犯罪论,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
【1】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下)[J].政法论坛,2005,(3).
【2】陈兴良,主编、周光权,副主编.刑法学[M] .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3]【德】格尔德·克莱因海尔、扬·施罗德,主编.九百年来德意志及欧洲法学家[M] .许兰,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