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总复习资料(完善版)

2019-05-26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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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考点串讲

第1章 劳动法概述

1.1 劳动法的概述及调整对象

[单选]《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单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 [多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1)劳动关系。

(2)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名词解释]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简答]劳动法上劳动的特征。 (1)履行法律义务。 (2)给予劳动合同关系。 (3)有偿性。 (4)职业性。 (5)从属性。 [简答]劳动法的功能。

(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 (2)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

(3)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 (4)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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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劳动关系的特征和种类。

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可以从以下4个方面来理解:

(1)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在劳动过程意外发生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2)劳动关系的主题包括劳动者和劳动使用者两个方面。

(3)劳动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虽然在劳动过程中存在着隶属关系,但是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是平等的。

(4)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的双重性质。 劳动关系的种类:

(1)以用人单位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分类,课将劳动关系划分为企业、个人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关系。其中企业劳动关系是最重要、最基本的劳动关系,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关系是我国近年来才出现的劳动关系。

(2)以劳动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将劳动关系关系划分为国内劳动关系和涉外劳动关系。

(3)以劳动关系表现形式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将劳动关系划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

[论述、案例分析]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镜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关系。 (2)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

国家机关与所用工勤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1)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

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分为3类:

①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适用公务员法。 ②实行聘任制人员的劳动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工勤人员及实行聘任制无特别规定的人员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 ⑵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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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分为3类:

①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的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适用公务员法。 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的工勤人员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

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

⑶依法成立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另外,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热人用工等性质的劳动关系不属于我国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1.2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单选]1802年英国颁发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劳动法。 [多选、简答]当代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劳动法特点。 (1)劳资关系相对缓和

(2)劳资关系以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

(3)经济全球化对劳动法的发展形成冲击和挑战。 (4)信息化造成结构性影响。

[单选]北洋政府于1923年颁发《暂行工厂规则》,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劳动法。 1.3 国际劳动法概况

[单选]国际劳工组织的一个突发特点是“三方性原则”,即在涉及劳动问题上,劳工代表、雇主代表与政府代表处于平等地位,共同协商作出决定,以协调劳动关系。

[单选]国际劳工组织是在巴黎和会上由各国一致同意建立的由各国政府、雇主、工人代表参加的国际组织,于1919年6月正式宣告成立。 [简答]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

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1944年起又成为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新中国成立以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由台湾国民党政府占据该组织席位。1971年10月联合国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席位,同年11月16日,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恢复了新中国的席位。1983年以来,载至2010年9月,中国陆续批准了25个国际劳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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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劳动法基本原则

[名词解释]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在劳动立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和再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简答、论述]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2)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3)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公平保护原则。

(4)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基准制约相给合的原则。 (5)坚持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相结合的原则。

第2章 劳动法律关系

2.1 劳动法律关系概述

[简答]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与民事、行政法律关系相比,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性。

(2)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共存的特点。 (3)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

(4)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表现为兼有人身性与财产性的特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 (5)劳动法律关系是围绕劳动者的保护展开的。

[名词解释]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论述]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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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系

(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存在的基础,没有劳动关系就没有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是被规范了的劳动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不仅仅反映劳动关系,而且当其形成后,便给具体劳动关系以积极的影响,使劳动关系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与不断完善。

(3)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律规范在指引、调整劳动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 2、区别

(1)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3)两者的内容不同。劳动关系是以内容的,当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时,这种关系因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劳动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任何一个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是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出现的,同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4)劳动关系的范围大于劳动法律关系的范围,既非所有的劳动关系都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只有那些经过劳动法律规范所承认的劳动关系才可能构成劳动法律关系。 (5)劳动法律关系具有法律效果;劳动关系不具有法律效果。 (6)劳动法律关系属于形式范畴;劳动关系属于内容范畴。 [简答]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能够享有有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劳动者能够以自己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从而使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能力。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点:

(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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