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讲义:企业破产法(2)

2019-06-02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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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⑤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⑥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五、债权申报 1.申报条件

可以申报的债权:(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3)须为法院受理前成立的债权;(4)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但是该债权是否到期、是否有财产担保在所不问

2.债权申报的审查

管理人审查,编制债权表,债务人和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起诉。 3.逾期申报和未申报

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 未申报的不得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4.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职工债权不必申报。

(4)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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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6)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7)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8)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六、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 2.组成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无表决权的包括:(1)债权尚未确定,法院也未能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数额的;(2)债权附有停止条件,条件尚有待成就的,或者债权附有解除条件,其解除条件已经成就的;(3)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包括:(1)对所有的表决事项都有表决权的债权人;(2)有财产担保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分配方案的决议,不享有表决权。

3.职权 4.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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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2)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重整计划草案以及和解协议草案除外。

(4)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决议。 七、破产清算程序 1.破产宣告

是法院对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 破产宣告的效果:

(1)无可逆转地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2)对债务人产生以下几项效果:①债务人成为破产人;②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③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3)债权人只能依破产程序接受清偿:①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随时由担保物清偿;③无担保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

2.别除权。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1)别除权以抵押、质押、留置三种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 (2)别除权以实现债权为目的;

(3)别除权以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为标的物; (4)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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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别除权的标的物不得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更不得用于清偿普通债权; (6)在法院裁定和解和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时可以行使。

3.破产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职工债权和应划入个人账户的社保费用。(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八、重整程序

1.发动。(1)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请,可以由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2)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重整期间的财产管理。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1)管理人监督下的债务人自行管理(须法院批准)。(2)管理人负责及债务人参与的管理。

3.重整期间营业保护的特别规定。(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3)取回权受到限制。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4)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5)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4.重整程序的提前终止。有两个原因:(1)继续重整存在重大障碍: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2)未按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5.重整计划的表决通过。(1)分组表决。有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涉及出资人权益的,应设出资人组表决。(2)每组都通过,重整计划通过。(3)每一组内,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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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重整计划的批准。(1)法院对通过的重整计划的审查批准。(2)强行批准。 九、和解程序

1.申请:只有债务人才能申请,可以直接申请,也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申请。 2.法院审查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3.和解协议的成立和生效: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4.和解协议生效的法律后果。(1)和解程序终结。(2)全体和解债权人受和解协议约束。(3)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5.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法律后果: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6.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但上述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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