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国有林场改革于x林业未来建设与发展的思考(4)

2010-06-17 17:59

  二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国有林场稳定。一是规范国有林场职工工资制度,各场重新核定编制后,纳入公益型事业单位管理的在职职工,应执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二是规范国有林场养老保险制度,国有林场应全部执行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保险制度;三是切实维护职工的其他社会保障权益,积极按规定参加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四是按有关规定,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林场职工及其家属成员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三是建立权责明晰的国有林业局(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模式,结合国有林场的实际,建立权责利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森林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在具体做法上,我们可以根据国有林业局(场)规模、森林经营区系、森林功能及市实际财力等情况,并本着有利于对林场的指导管理和长远发展,确定相应的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资产。考虑到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不同于一般行业的国有资产,其经营管理和维权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政策性和社会性,应由市林业局担负产权管理工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较为适宜。其主要职责和义务是:对林场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经营管理、开发利用及资源是的发展变化情况等,依法进行监管,及时解决林业建设和管理中的问题,维护林场的合法权益,确保森林资源资产的增长增效,防止流失和破坏。

  四是创新经营机制,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一是坚持“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的原则,对林场所办的多种经营项目、商品林及苗圃、经济林园等实行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股份合作、合资、承包、租赁、拍卖、出售等方式进行优化配置,实行“国有民营”,盘活国有资产。二是认真落实森林资源管护承包责任制,稳定所有权,放活使用权,加快森林资源流转进程。在不破坏森林资源和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场职工可以承包国有荒山造林、中幼林抚育、低效林改造、育苗等生产经营项目,可以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及旅游服务等多种经营项目,取得的收入归职工所有,使森林资源即得到有效保护,又能确保劳动者经营自主权并获得应有的收益。三是深化劳动用工合同制、干部管理聘用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工资分配制等“三项制度”改革,继续推行场长目标管理责任制、全员劳动合同制、干部聘用制及岗位与绩效工资制,建立起“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的运行机制。四是改革生产经营方式,组建营林业生产专业队或专业户,各项生产任务公开招标,取消国有生产组织形式,保证各项生产任务顺利完成。

  五是调整结构,提高效益。一是调整树种结构,大力发展优良乡土树种,多树种结合,乔、灌、草立体配置,积极营造混交林,增强森林生态功能;二是调整林龄结构,加快后续资源培育,重点抓好现有中幼林抚育管理和低产林改造,集约经营,提高林分质量和林地生产力,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三是调整产业结构,在保护好森林资源的前提下,根据林场自身资源优势,积极发展名特优新经济林、花卉苗木、森林食品、森林药材、森林旅游及野生动物养殖等新兴产业。要大力进行林下综合开发,实行“林─药”、“林─菜”、“林─牧”立体经营,发展森林药材、森林蔬菜和林下养鸡、养猪、养牛等,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

  六是优化国有林场外部环境。一要切实维护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侵犯国有林场合法权益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打击一起,决不姑息,绝不能让侵犯国有林场合法权益者逍遥法外。二要改善国有林场周边环境。要以政令形式发布通告,严禁周边乡(镇)、村及有关部门巧立名目向国有林场乱摊派、乱集资或卡、拿、要,努力营造有利于国有林场发展的周边环境。三要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国有林场在没有实现脱贫解困之前,建议政府应对其实行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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