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有林场改革情况调研报告(3)

2010-06-17 18:01


    三是运用市场规律指导改革。全椒县瓦山林场与光大公司等企业合作关系,完全是经济实体之间建立在互惠互利基础上的合作关系。从引进外来企业、林场员工输出,到林场供应企业原材料等方面,都签定合同或协议。早在1992年南陵县委发文将丫山、戴公山林场转制为企业单位,通过十多年的转制经营,两场现在基本保持正常运转。戴公山林场林木销售采用市场招投标的办法,让多家经销商竞争参与,体现公平、公正、公开、高效、规范的市场经济行为。
    四是贯彻“以人为本”思想,让职工对国有林场改革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一)南陵县和全椒县国有林场改革,把职工养老保险解决好,这是国有林场改革的基础。尽管目前林场职工是按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标准要比事业养老金低,但是职工还是能够接受的。(二)广泛组织、发动职工理解改革、支持改革、主动参与改革,把国有林场改革行动变成集体的意志。全椒县瓦山林场改革开大小会议有7-8次之多。目前的黄山区黄山林场已经开了4次会议统一职工思想认识,让职工献计献策,群策群力,不断完善改革方案。经过充分酝酿的改革,在实施中职工情绪比较稳定,几乎没有集体上访事件。
    三、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国有林场改革,涉及体制、经济、人事等方方面面,关系到林区的社会稳定和国有森林资源的安全。因此,各地必须高度重视、支持国有林场改革,加强对国有林场改革工作的领导。在实际工作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国有林场林地保护问题。必须保持国有林场林地利用性质长期稳定,保持国有林场经营范围的长期稳定。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林地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建设基本用地,依法确立的林权必须得到有效保护。国有林场拥有丰富的林地资源,既是生态建设的需要,又是最有潜在的价值所在,也是国有林场建场根本和发展基础。当前,国有林场周边山场被蚕食,有些城郊型的国有林场林地被改为建设用地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林场在地方招商中,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将部分国有林地让开发商无偿占用。因此,必须依法严格控制各类工程建设征占用国有林场林地,对各类建设项目确需征占用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土地的,必须按照法定权限,严格依法办理有关征占用手续,坚决杜绝化整为零、越权审批。
    二是对国有林场林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管问题。有的地方出台了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地方性政策。对待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处理,并未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和履行报批程序。实际降低了对国有林场林权流转的监督,结果可能导致国有林场林权流转的失控;有的地方对待国有林场改革和发展没有通盘考虑系统的改革方案,而是寄希望把林场林地林木资源卖掉缓解暂时的经济困难。这些行为是一种短视行为,将会引发职工的强烈不满,不能放任之。国有林场林地的流转,实际构成林地经营者隶属关系的变更或者国有林场一定期限内经营林地面积的变更。根据有关规定,未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不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低价甚至无偿转让、出售国有林地使用权,不予批准办理国有林地流转。国有林场在改革中,根据改革成本的需要,经省资质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基础上,获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一定面积、期限的转让、出售林地使用权。坚决防止把国有林地及林木资源一卖了之的做法。
    三是国有林场改制问题。反对“一窝哄”式把商品林比重较大的国有林场改制为企业,或者不顾林场自身资源结构和区位特点,一昧追求财政供给的公益型事业单位。由于国有林场之间场情、资源、地理环境、社会经济状况千差万别,不可能一个模式。有的作法在此则成功,在彼则失败。提倡“一场一策”。对可通过资产重组并按市场机制运作的国有林场,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改制为企业,按照企业经营的要求,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市场竞争中求发展。目前国家有关部门鉴于国有林场生态地位重要性,倾向于国有林场事业单位性质不变,有益于生态林的建设和保护,但国有林场其内部经营活动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构建企业模式发展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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