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健全决策方案咨询论证机制。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决策方案的咨询论证机制,这是确保民主决策的重要步骤。(1)建立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是扩大决策咨询面,提高决策科学化的必然要求。对重大事项决策、重大工程项目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提交专家咨询论证。(2)实行决策方案社会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除涉密的决策之外,应当全过程公开,听取群众的建议和接受社会的监督。在社会公示制度方面,要以法规或制度的形式明确社会公示的范围和原则;确定负责社会公示的具体部门和监察部门;规定社会公示具体程序;把握公示的内容;明确社会公示的方式。(3)建立多种方案的比较制度。“两刃相割,利钝乃知;两论相订,是非乃见。”多种方案的比较是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方法。因此,重大决策应当请有不同背景的咨询机构或专家参与咨询论证,提出多个决策方案;决策时应当有两种以上的方案可供选择,不提出多个方案不决策。对不同决策方案的利弊应当公正客观地进行分析评估,条件许可时还应组织由各种机构和专业人士参加的论证会,使决策论证建立在有所比较鉴别的基础之上。
3.建立健全决策方案讨论确定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方案讨论确定机制是确保民主决策的重点。要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要问题、重大事项的决策制度,切实解决和防止一把手独断专行等问题,做到择优确定决策方案。(1)明确决策方案的议事范围。就地方党委班子而言,其决策方案的议事范围主要有:制定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的指示和本级党代会决议、决定的措施;本地区经济建设中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等事项;本地区党的建设中的重要事项;本地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的重要部署,以及政法、群团、武装工作等需要党委班子决策、决定的事项;干部任免事项,包括讨论决定本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任免,推荐后备干部的建议人选和需要提交依法选举或任命的人选。就地方政府班子而言,其决策方案的议事范围主要有: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地区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大型项目等重大事项。(2)规范决策方案讨论确定的规则。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在对决策方案进行讨论确定时,应做到:按照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方案讨论确定的规范程序。在讨论确定前,要把经过咨询论证的二至三套预选方案的详细材料提前送到与会人员,确保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了解情况、深入思考和充分讨论;在讨论确定中,与会人员对决策事项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投票表决,对主要问题的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表决,会后继续修改完善、沟通协商,并待下次会议讨论时表决。(3)改进决策的表决方式。调研中,有些地方反映,要改变表决时只是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表决方式。在政府重大决策中,主要领导否定多数人意见做出的决定,应当在记录中特别予以注明;有的还提出,在传统的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和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中,实行无记名投票和记名投票效果最佳,其中,在干部人事问题上,应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4)建立讨论确定情况记录备案制度。党政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如实记录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对于表决的结果应有严格的统计,并将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记录在案。
4.建立健全决策纠错改正机制。建立健全决策纠错改正机制是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的关键。在民主决策过程中,除了对民主决策前、民主决策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外,重要的是要对决策后方案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要通过决策方案实施过程的跟踪、反馈等途径,及时修改、完善决策方案,确保民主决策更加客观实际,决策方案实施收到更多实效。比如,实行决策方案执行过程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会议讨论确定的决策方案,要在适当的范围内分层次进行公示。实施决策执行跟踪反馈制度,重点跟踪决策是否不折不扣执行、是否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是否需要对决策进行调整修正,等等。建立决策实施过程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党政领导班子而言,对自身决策实施情况的评估,不仅要收集党政系统内的信息反馈,而且要视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对自身决策的反映,并根据各方面的信息反馈,及时发现和纠正决策中的失误。一方面,要改进人大、政协的决策评价机制。另一方面,要引入公众评价机制,必须以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评价决策成效的根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