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立健全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决策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责任主体包括个人和集体。个人包括重大决策全过程中所有的参与者;集体主要包括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应予追究责任的违规违纪行为主要包括违反程序的责任、违反规定特别是不按规定的标准和条件任意操作的责任、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的责任、滥用权力的责任等。实行多方位的决策监督。加强上级党委、政府的监督,上级党委、政府对下级的重大决策,每年都要组织一次检查,对决策质量进行评估审议。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的监督,加强人大、政协的监督,加强群众的监督。通过决策建议公开、决策过程公开、决策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群众有意见可以向本地党委、政府反映,也可以直接向上级党委、政府反映,形成有效的群众监督。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要从制度上界定决策失误、执行失误与失误主体之间的对应关系,细化责任认定。要从制度上明确决策失误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和处罚标准。要明确如何启动和由谁来实施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的启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来规范,一旦决定启动,建议由上级纪检或监察和审计部门牵头调查,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调查结束时调查组要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罚建议,交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领导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改革和完善民主决策机制,还要从其他影响因素着手,采取有效的途径、科学的方式和方法,以确保民主决策机制的有效运行。比如,改进干部考察评价、选拔、教育培训方式,切实提高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民主素质和民主意识。逐步健全决策组织体系,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决策组织机构,明确决策组织机构的职能定位,加强决策组织机构间的协调配合,不断优化决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