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农村稳定问题的探讨(3)

2010-06-17 22:48

四、地方政府缺乏扎实有效的整治手段,维护稳定工作的措施有待进一步拓宽

当前农村基层干部在抓农村稳定工作中最大的烦恼莫过于“缺乏手段”,普遍反映对上访闹事、不履行义务、滋扰百姓的轻微违法行为难以处置。之所以产生这个问题,有法律手段不健全、执法不力的一面,也有陷于思想误区,不能正确理解和把握“依法行政”,不会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的一面。如有的农村基层干部过分依赖于法律的刚性,把解决难题的希望全部寄托在上级出台新的法律政策上。没有时,消极等待,一旦有了,就简单运用,以硬碰硬,试图用国家强制力代替艰苦细致的工作,其结果只能是掩盖或激化矛盾。再如,有的干部遇到难题绕道走,没有手段不办事,心安理得地放弃自己的职守。又如,有的干部在依法治村中,片面要求村规民约的每项规定都要有法律根据,把国家机关的行政活动与村民自治没有合理地区分开来,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群众赞成且行之有效的措施,一概斥之为“土办法”,挫伤了干部群众自我管理的积极性,影响了依法治村的实际效果。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农村的法治建设面对的情况非常复杂,法律意识与传统观念并存,法治力量与习惯势力并存,文明行为与落后做法并存,由此决定这个时期的农村法治建设,是先进与落后并存,新旧交替混杂,斗争十分激烈,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的法治建设过程。在这一阶段中,单一的,理想的观念和作法都是行不通的。所以,在农村民主法治建设中,既要强调依法办事,防止“人治”代替“法治”;同时,又要运用好群众自治这个法宝,解决现在工作中的老大难问题。对所谓“土政策”要具体分析,对出于干部个人意志,采取非法、不文明方式,欺压群众的,如殴打、捆绑、关押、游斗人等,要坚决制止,决不姑息迁就;对于工作需要,针对特殊对象,采取与群众素质相适应的经济、舆论、道德等手段解决特定问题的,如对违反村规民约者适当罚款、张榜公布、不评先进不挂牌、不优先享受村集体的服务,对长期不交水电费者停水停电等等,应当予以理解和支持。对这类“土政策”应本着下述原则予以规范:一是遵从群众的意愿,把群众赞成的办法通过村规民约这种“小宪法”的形式使之合法起来。二是对所采取的措施,只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保护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就应当予以肯定,不能要求条条都有现行法律规定作依据。三是措施的实施要经过一定的公开程序,便于群众监督。

五、机关部门配合欠紧密,维护稳定工作的合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农村稳定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治乱”、“治穷”、“治瘫”要同时进行,不可偏废,需要各个部门的紧密配合。而目前各个部门的配合情况还远远不能令人满意,特别是在目前财政分配体制还不太健全的情况下,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和长官意志的推动,一些政法机关往往争着办“经济案”、“政绩案”,而对无利可图或不大不小的案件则互相扯皮、相互推诿,导致有些地方的综合治理实是无人治理。因此,根据目前农村的实际,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政法机关的统一领导和监督,对治安混乱的地方进行集中的整治,重还当地一片静土。此外,在抓好政法内部机关协调的同时,还要注意与其它机关搞好协调。因为单靠政法机关或政府某个部门来维护农村稳定是远远不够的,而且,实行各个部门整体联动、综合治理具有可行性和现实性,因为目前一些机关在农村开展的各项活动都直接或间接与农村稳定有关。如组织部门在农村开展的建整扶贫、加强农村党支部建设等活动,宣传部门开展的创安全文明绿洲、评选五星级农户、“三下乡”等活动,以及其它部门开展的农业结构调整、兴修水利活动等等,都是围绕农村两个文明建设来进行的,由于没有得到统一协调,有的更是为活动而活动,往往导致基层穷于应付,各自都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必要时,应全党动员,对农村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的综合治理。只有这样,农村稳定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也才会为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创造一个长期的、有序的、安宁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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