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工作调研报告之二(3)

2010-06-18 02:35

五、基层民调仍需进一步加强

无论是从现实状况还是发展方向看,民调工作将长期存在,生命力很强,因为社会稳定需要他,人民群众需要他。特别是今后,随着人们生育观念的转变,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大大减轻;随着农业税的减免,征收工作也将退出历史舞台。只有民调工作方兴未艾,将成为农村基层工作的重要任务。但有些问题制约着此项事业的深入发展,归结起来,主要有两个:一是体制不顺。司法所是乡镇调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同时还承担着对村级调委会的业务指导。在矛盾排查调处方面,领导权虽然由县政法委行使,但到乡镇,还是由司法所具体组织,所以任务很重。但由于历史原因,司法所不像公安派出所和法庭那样是其上级机关的派出单位,而仅由县司法局作业务指导,人事权掌握在乡镇手里,所以编在人不在问题突出,而且人员变动频繁,影响工作水平的提高。今后,司法所应当像派出所、法庭那样,管人与管事相统一,人事权上移到县司法局。二是经费问题,人民调解不收费,这是由其性质决定的,不能变。但调解经费及调解员的报酬没有来源。目前,##县解决调解员报酬的办法是,乡镇级调解员由乡镇各部门职工担任,村级调解员由村班子成员担任。因为他们有工资,但他们的工资常常垫付在调解费用上,有的村级调解员几乎把一年仅有的2500元的菲薄工资全垫在经费上。调解员无私奉献的精神是令人崇敬的,但光靠奉献精神不是个办法。人民调解要发展,就必须解决经费保障问题。出路是:把调解员的报酬和调解经费列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村级调解经费由乡镇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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