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调查与研究(2)

2011-10-29 15:24

  3、林业两滥案件明显减少,森林资源管理得到加强

  山林改革实现了产权明晰,权责分明,山林权属和群众利益紧密结合,保护森林资源的安全已经成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森林资产成为公民的自有财产。目前,我市凡是已经开展林权改革、分包到户的森林资源,都形成了山山有人管,林林有人护,人人都是护林员的可喜局面。盗砍滥伐林木、滥征乱占林地案件明显减少,幼林地内砍柴、放牧现象也有所收敛。

  4、科技兴林有了新进展,林分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通过二次渐伐、林下更新红松等耐荫树种,尤其对于油松等天然更新效果较好的树种,通过二次渐伐实现天然更新更是理想的经营模式,这样不仅不影响林地的经济产出,而且还可以缩短林业的生产周期,对实现森林资源面积、蓄积的"双增长"起到积极作用。但多年来,这种经营方式始终得不到广泛推广,集体林经营单位从少投入多产出的目的出发,一直看中剔光头的皆伐方式,原因就是产权不明晰,林木资产与群众利益结合不紧密。通过改革,密切了群众与森林资源资产的关系,林权所有者从真正意义上将森林资源当作自己的长远利益来谋划,不仅在营林采伐中杜绝了"拔大毛"现象,而且二次渐伐、冠下更新的有利于森林资源长期利用的经营模式也得到推广。

  (二)存在的问题

  我市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客观地讲,也存在许多不容乐观的问题。

  1、个别地区存在无序转让、假招标的现象,低价出售集体山林,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

  2、个别地方未经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少数人将山林低价出售;还有个别村民委员会未经小组同意,擅自将小组的山林转让出售,导致村民不满。

  3、个别地区转让没有经过评估,程序不规范。

  4、林木采伐制度不配套,林权所有者收益权落不实,导致个别地方对林权制度改革不感兴趣。

  5、个别村民存在短期行为,急功近利,重眼前轻长远。

  三、总结经验,推陈出新,坚定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正确发展方向

  林权制度是林业建设与发展的核心和基础。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规范、保护严格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是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内在要求,是林业发展的制度保障,对加快全市林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我市土地利用现状是"四山一水四分田,一分道路和庄园",林地与耕地面积持平。但对国民经济贡献率,林业产值不足农业的十分之一,其原由就是林业所有制关系成为制约林业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为消除制约林业发展的瓶颈,加快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一)推进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条件业已成熟

  国家、省政府为全面开展集体林产权提供了政策上的保障。《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林地是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承包、拍卖等方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要对"两权合一、统一经营"的林业产权制度实施改革为承包经营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指出,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要区别对待,积极探索有效的经营形式,将产权逐步明晰到个人。今年初省政府《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13号)对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也提出明确要求。最近省政府又下发了《关于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内、外及我市既往的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实践证明:一是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有较好的群众基础,群众热情高。二是改革后尽管个别地区由于操作不当而出现了不利于林业快速发展的问题,但如果考虑细致、组织周密、阳光操作,对盘活林业资产、加快林业发展的效果是十分明显的。三是福建、江西两省和我省的本溪市开展的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已经说明,通过改革,明晰林业产权关系,落实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解放了林业生产力,调动了群众营林生产积极性,不仅林业对国民经济贡献率明显提升,而且也加快了森林资源的快速增长,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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