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理念因素
执法理念是执法活动的先导,正确的检察执法理念是对检察执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创新,它能引导我们把握检察工作的客观规律,驾驭检察工作的发展,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但是也应该清楚地看到,少数检察人员的执法观念仍然陈旧,有的没有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的依旧存在;有的对保障人权重视不够,人性化执法体现不充分,“教育挽救”往往停留在口头上,没有落实到具体行动中;有的“重口供轻证据”,仍然存在先入为主的思维方式和“有罪推定”、“口供至上”的陈旧观念;有的“重实体、轻程序”,认为只要案件没搞错,就不惜在程序上擦边踩线。存在的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形成。
(二)执法素能因素
执法者素能的高低也是影响执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执法者的素质决定着执法者的行为,只有执法者的素质提高了,能力增强了,行为规范了,才能促进执法公正。检察官要履行好客观公正的义务,除了要有正确的执法观外,还必须具备较高的执法素质,否则难以承担起法律赋予的职责。当前,检察队伍的执法水平和整体素质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部分干警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不够高,面对更加繁重、更加复杂、更高要求的执法工作有所不适应。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队伍素质面临更新更艰巨的考验,唯有不断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和能力,打造出一支业务精通的检察队伍,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三)执法行为因素
执法行为的好坏直接影响执法效果的好坏,而执法效果的好坏又会影响公众对检察工作的评价和判断。对于执法者来说,自觉规范执法行为,才能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首要价值追求,才能得到党和人民的重视和信任,才能广泛争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才能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和法律监督权威。近些年,随着各种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检察机关在整体执法行为上得到了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认可度也不断增强。但不容回避的是,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滥用检察权、以权谋私的问题还时有发生,有的典型案件的负面影响通过网络传播被迅速地放大,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使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出现了信任危机,质疑检察机关的各种声音也不绝于耳,这就给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带来了严峻挑战。
(四)执法机制因素
检察执法机制是开展检察工作的载体。只有建立符合检察工作规律,保证检察机关准确、公正和有效地执行法律的执法机制,检察机关才能担当起履行法律监督责任,才能赢得党和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当前,除了一时难以克服的体制性障碍外,检察执法机制方面还客观存在一些影响执法公信力的问题,如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统一组织、指挥、管理与协调机制有待加强;情报信息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分析利用水平不够高,信息渠道不够畅通,案件线索移送和工作联系配合制度不够完善;公诉工作整体合力发挥不够;侦、捕、诉各部门的相互制约与协作配合有待加强;检察机关之间以及各内设部门之间协作配合不够,检察资源配置不够科学,法律监督的整体合力尚未有效发挥等等。只有这些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检察工作才能得到公众的广泛认同和积极评价,我们才能更加有力有效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进而推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三、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提升途径
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需要多措并举,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外部及内部,从理念到行为,从个体素能和执法机制等多方面统筹兼顾,齐下功夫。
(一)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的执法环境
一是完善党的领导。一方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检察机关行使职权中不能动摇的基本原则,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在重大问题决策时,应当坚持向党委请示;对重大案件处理时,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征求党委意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尤其是在当前复杂的形势下,检察工作要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就更应当坚持党的组织原则,坚持严格执法,依法办案,不断增强抗干扰能力,提高解决复杂问题的水平,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社会主义法律的正确实施。另一方面,党委也应当通过加强对检察机关政治、组织和思想等方面的宏观领导,支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而不能代行检察职能,更不能包揽检察机关的具体业务。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将执行法律和执行党的政策统一起来,保障检察事业健康发展。二是完善经费保障。目前,检察机关公用经费保障主要是由地方财政供给,尽管中央一再强调要足额保障政法机关经费,但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千差万别,地方财政保障水平有高有低,特别是一些基层检察院在经费保障不足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受利益驱动办案的情形还没有从根本上杜绝。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经费自然应当由国家财政统一保障,应当尽快建立“地方足额上缴,中央统筹预算,系统层层下拨”的财政保障体制,每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的实际需要拟制财政预算,提交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检察机关经费由中央财政作为专项支出,实行单列,由上至下逐级下拨,保障检察机关的公务经费。即使目前由于国家财政一时还难以足额保障,而不得不主要依靠地方财政来保障,国家也要加大对公务经费保障的监督力度,要督促各地区严格执行中央决定,使检察机关经费真正能够满足检察权行使的需要,从而不因为生存问题拿检察权做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