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行为
严格规范执法办案行为,关键是要从建立健全执法规范化机制,即“执法活动的运行跟踪机制→执法活动的问题发现机制→执法活动的纠偏补救机制”。一是建立健全执法活动的运行跟踪机制。由业务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和检务督察部门对执法活动进行跟踪,但三者的侧重点不同。其中业务部门是就检察机关内部而言,侦查与侦监、侦监与公诉、公诉与监所等办案部门,应当利用法律赋予的侦查、审查和决定逮捕、审查起诉、侦查监督、执行监督等职责,在各办案环节上相互配合与监督,对执法活动进行跟踪,监控执法质量。案件管理部门运用业务管理软件对案件办理的全过程进行事中跟踪检查,对办案人员在各办案环节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监督,实行动态管理。检务督察部门重点跟踪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即对侦查中采取强制措施及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手段,被举报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占用发案单位交通、通讯工具及向发案单位吃拿卡要等情况实行走访,对办案安全防范进行现场督察,从中发现办案人员在执法中违反规定的行为。
二是建立健全执法活动的问题发现机制。执法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发现机制由实时检查、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组成。实时检查由业务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共同实行,如业务部门在办案中,后一个办案环节发现前一个办案环节存在问题,随时发现,随时提出,随时整改;案件管理部门在流程管理中,发现执法存在不规范问题,也可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办案人员和部门进行纠正。专项检查是利用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开展各种专项活动作为发现执法问题的有利时机,寻找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利用针对特殊工作的定期检查清理,集中发现问题,如定期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进行办案安全检查,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定期对职务犯罪案件扣押款物情况进行清理,防止侵占、挪用扣押款物;利用针对某类案件的集中检查发现问题,重点对容易发生执法不规范问题的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撤案等案件进行专门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三是建立健全执法活动的纠偏补救机制。纠偏补救是在执法过程中,针对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的执法不规范行为进行预测和纠正,采取补救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或问题的再次发生。
(1)在办案中还没有形成大问题或是酿成大错的时候,对经教育仍不改正或没有认识其行为危害性和严重后果的办案人员,及时进行调整。如,对执法不作为或违反有关程序规定办案、越权办案的,可以更换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对马上更换办案单位或人员可能影响案件进展的,可以按照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要求,跨部门、跨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优秀的人员充实到办案中,以保证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2)对不规范执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惩戒。对违反办案程序规定,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行为,依据检察人员纪律规定,给予不规范执法行为以行政纪律处分;对严重违反办案程序规定,导致发生错案的,依据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触犯刑律的,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保证检察队伍的纯洁性。惩罚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通过这些追究、惩戒手段,对执法活动长敲警钟,杜绝不规范执法行为。
(3)反思与培训,不断提高办案人员的执法素质和水平。实行执法不规范行为剖析、分析制度,对典型案例一案一剖析、一案一总结,分析产生的原因,从中吸取教训。同时落实正规化培训和岗位练兵制度,采取自学与辅导相结合、学习与考试相结合、学习与研讨相结合的方式,搞好规范执法的专项学习。
(五)进一步健全科学的执法工作机制
任何权力的行使都离不开权力运作机制的科学性和系统性,检察权亦不例外。检察机关的执法工作机制如果不符合法律监督的内在要求,那就既解决不了检察权正确行使的问题,也解决不了检察权有效行使的问题。而在检察权不能正确高效地运作的情况下,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那无异于痴人呓语。过去,我们在进行工作机制改革时,对检察工作整体性、统一性要求认识不够。一些地方出台改革措施时,由于具体负责的部门各异,各自所处的立场和角度不一样,导致对同一内容的制度性规定,其规定之间相互冲突和矛盾,致使“政出多门”、“规定打架”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使检察工作开展起来磕磕绊绊,更会使人民群众认为检察机关执法不严肃,从而造成检察形象受损,执法公信力受损。对此,需要运用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即统筹兼顾,来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执法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