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健全,党和国家的各种监督制度逐步得到恢复。首先,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和宪法监督原则在宪法上得到确立。其次,司法监督和行政监察制度也得到恢复和发展。1986年恢复设立国家监察部。再次,迅速健全和完善了党内纪律检查制度。最后,社会监督被中央重视并反映在1982年宪法规范中。邓小平早在1980年就指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20世纪九十年代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权力的正确行使在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环境中经受着种种考验,权力与腐败之间的关系因为经济的中介而变得敏感而明朗。权力制约与监督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紧迫,因为权力的滥用不单是造成国家社会和公民财产的损失,更会威胁和损害千千万万公民的生命和健康。因此,权力监督和制约就成为党必须下大力气彻底从制度上解决的问题。为此,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是党第一次对“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这一问题进行全面阐释,标志着我党对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是理论上的创新和认识上的飞跃,为今后进一步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制度指明了方向。
二、新中国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的反思
(一)经验和教训
1.在思想理论上,长期以来对权力本质认识不足。党的历史上尽管有延安时期和建国初期比较重视监督的思想和行动,但理论上的探讨十分欠缺,这种监督只是应付时局、为完成巩固根据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抗日和政权稳定而采取的措施。因此,只要形势稍一好转,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便退居其次。归纳起来,在思想理论上主要有两个值得吸取的教训:一是如何对待马克思主义人民监督的思想和制度的问题。长期以来,党对监督的“支持”功能和“工具”作用过分强调,而忽视了监督本身是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民主政治理论的基石是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而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方式便是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国家管理、监督一切国家权力机关和组织。马克思恩格斯早就预见过:没有人民监督罢免权,无产阶级国家的工作人员官僚化和脱离人民的倾向就不可避免。二是对西方权力分立与制衡思想的一概否定导致对权力本质认识上的不足。诚然,西方分权与制衡的权力分配和运行模式从本质上是为了巩固资产阶级统治,且这种模式并不能完全防止权力滥用,但也要看到,这种分权,按恩格斯所说,“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罢了”。我们既要反对以“三权分立”为国家权力分配的盲目迷信、崇拜的思想,但也不能否认在处理复杂的国家事务方面进行适当分工和互相监督是符合管理好国家这一目的。而且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可以按照人民民主专政的要求改造西方这一理论,把仅靠国家机关间的互相监督和制约,扩展到既强调不同机关间的互相监督,更强调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2.建立稳定、权威的监督制度是搞好监督的关键。列宁主张:监督机构必须是有高度权威和地位的,必须是完全独立行使职权的,监督人员必须有可靠的职务保障。我们在过去没有按这一理论指导制度建设。长期以来,监督机关地位不高,机构不独立,权威性低,缺乏明确的宪法保障。对监督制度的建设随时局的变化而变化,随少数领导人意志的改变而改变,特别是监督始终没有指向最高权力机关及握有最高权力的人,这既导致监督制度的人治性,也导致了各级监察的乏力。按照权力的一般定律,权力越大,越应受到全方面的监督,否则,监督就流于形式化和空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