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要高度重视监督制度的法律化。新中国建立后的一段时间里,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人,也十分重视监督工作,但由于没有及时将其上升到国家意志即法律的层面加以固定下来,使监督制度难以一以贯之和有效实施。在建国后的一段时期,党和国家尽管也强调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但由于没有将这些监督及时地加以程序化、制度化和法律化,不仅公民的监督权不能依法真正享有和行使,而且权力的运行失范,最终酿成“文革”这样的社会苦果。
所以,监督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党的执政能力不断提高,政府真正为民和社会真正持久稳定的重要机制。古今中外的历史都表明,一个国家在权力受到较好监督和制约的时期,便是和平发展的祥和时期;相反,如果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最终为少数人所控制,便造成擅权专断、腐败横行、官场腐败、民不聊生。哪里有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哪里就会存在腐败和滥用权力的现象,那里的人民都会成为专制和暴政的对象。人类历史反复证明的权力定律告诉我们,只有建立和完善党和国家的监督机制,才可能对党和国家及领导人权力的运行方向、活动方式起调节、控制和制约作用,或在事先防止可能引起的失误,或在出现失误之后尽快纠正错误、减少损失。
(二)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几点思考
忘记历史意味着背叛,但沉溺于历史而不思改进也是对现实和将来的不负责任。民主法治的社会不是保证不犯错误,而是不能犯同样的错误和尽量避免错误。回顾新中国在权力制约与监督曾走过的曲折之路,现在和今后在权力制约与监督方面应重点做好以下方面:
1.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制约与监督制度体系。如前所述,新中国权力制约与监督的曲折历程从根本上讲,是政治体制不顺造成的。其中特别重要的方面是如何正确处理党与政府的关系问题。以党代政证明权力制约与监督易走形式和落空,那么只有党政分开才是解开监督乏力症结的关键。当然,党政分开是在不削弱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党的领导方式和活动方式的根本转变,党主要进行政治原则、政治方面和重大决策的领导,对政府一切行为进行全方位适时的监督,以保证政府的行为按宪法和党的方针、政策办事,始终为人民的利益去公正、高效地办事。党的监督可以通过三种途径:一是通过党的组织活动和党的纪律对国家机关的党员干部实行监督;二是通过各级党委直接对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实行监督;三是通过密切各级党委和党员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及时了解人民群众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利行使的情况,及时将民意与党的意志协同起来,并及时提醒政府改进工作中的缺点,从而保证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民主化、透明化。
2.借鉴和改造西方权力制约与监督的经验。在西方,无论是对权力制约与监督的理论探索,还是制度实践都有几千年的历史,近代以来更是日趋完善和有效,当然它也存在着排斥广大人民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的弊端。但西方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的理论和实践上的经验也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反映了人类社会权力科学和实践方面的一些真理性认识。马克思主义的生命力和创造力在于吸取一切人类文明的成果,加以适合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需要的改造,从而更快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对于西方的权力制约与监督理论和实践,我们决不能照搬,如果不加分析地一味生吞活剥,只能带来水土不服,造成社会动荡、混乱纷争的恶果,但对西方权力制约与监督理论的某些科学性成份和制度有效性的内在机理可以进行实事求是的研究和思考。这种研究和思考必须坚守的前提是: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遵奉这个前提下,进行权力分工的有效性和互相制约性的理论创新、制度设计及运作规范。这样,将所有的由人民委托出去的国家机关的权力都纳入到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制度体系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