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样例(4)

2010-06-17 15:48


  6.胁迫上级主管,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重大者。
  7.利用工厂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
  8.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
  9.未按照规定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工厂蒙受损失者。
  10.故意损坏工厂财物者。
  11.在工厂内赌博,或有伤风化的行为的。
  12.在工厂内打架斗殴者。
  13.散播有损工厂之谣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4.因故意过失行为,而引起灾害者。
  15.有煽动怠工或罢工之具体事实者。
  16.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予以处罚者。
  17.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第三条 员工之奖惩事项,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级核定,并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四条 其他未列举而应予奖励或惩诫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奖惩。
  第五条 员工奖惩可累计,以嘉奖两次作记功一次,记功两次可发给一定数额资金。警告两次作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予以免职。同一年度功过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章 离职
  第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有违犯本厂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二)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但未确定者。
  第二条 前条各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致停职者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之薪水。
  第三条 在停职期间,薪水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第四条 本厂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事前三十日预先通告。
  员工对于其所承受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厂亦可随时解雇,并在三十日前预先通告。
  第五条 员工在接到前条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水照发。
  第六条 依照第五条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本厂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办理,不在此限):
  在本厂连续工作期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薪水。以上所称薪水,系以员工最后服务月份之薪水为准。
  第七条 员工辞职,应于七天前以书面形式层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第八条 员工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或永久离开本厂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厂发生损害者,均依法追究其赔偿。

  第八章 教育与训练
  第一条 本厂视业务需要举办定期或不定期、业务、技能或质量之教育与训练。
  第二条 有关教育与训练,其应参加人员、课程、时间、地点悉依既定计划办理。
  第三条 本厂为教育与训练之执行可指派各有关人员担任讲师或学员,被指派者不得借故推诿。
  第四条 本厂视实际需要,可聘请外来专家担任讲师或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外界举办之有关业务讲习。
  第五条 各种教育与训练或讲习,于期满后均应举办测验,或提出心得报告,其成绩作为员工考核资料之一。

  第九章 附则
  第一条 本规程经呈请董事长核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条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可由总经理呈请董事长核准修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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