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考勤制度及岗位考核评分细则(3)

2010-06-17 18:38

    2、事假期间如遇寒、暑假和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及节假日,不予扣发工资。

因私事请假出国出境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下列办法执行。

    ①、事假在十天以上以上不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②、事假在一个月以上不超过二个月(含二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③、事假超过二个月的,从第个三月起停发工资。

    ④、事假10天以上不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的,除基本工资按规定比例发给外,工资保留部分中的职务(岗位)津贴停发,其他保留部分可以发给。事假超过二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在停发本人基本工资的同时,工改保留部分也停止发放。

    三、女职工在妊娠及产假期间待遇

    1、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工改保留部分也全额发给。

    2、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3、以上人员请假期间,工改保留部分中的职务(岗位)津贴停发,其他保留部分照发。

    四、探亲假有关待遇

    按国家规定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职工,在探亲假和路程期内,基本工资和工改保留部分均全额发给。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本人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在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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