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

2010-06-17 21:20


第十四条  按照公路养护专项资金行业管理的原则,省市交通部门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和县财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储存的公路养护资金,统一对口县交通局,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及养护质量检查评定结果,按季度直接拨付承养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  村级配套支付的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根据村级公路管理养护机构与承养人签定的养护合同,以及养护质量检查评定结果,按季度兑现。
 
第四章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要坚持“定额分配、投资包干、统一管理、目标考核”的原则进行专项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县交通局负责全县的公路养护工作指导和质量监督、检查、考核工作。日常养护也应制定具体的养护标准和考核管理办法,按照考核结果兑现。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用,实行合格工程计量支付。大中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工程合格率必须达到100%,单项优良率必须达到50%以上,符合这两项条件的,按计划支付养护工程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不得挤占养护工程费用,日常养护费中用于小修保养费不得低于日常养护费的45%,用于直接养护的人头费和管理费不得超过日常养护费的50%。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及各乡镇应对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高度负责,足额用在公路养护上,严禁转借、挪用,每年第一季度由县审计局对上一年度的公路养护及大中修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效果,各级公路养护主管机构应按照上级有关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标承包,严禁暗箱操作,杜绝腐败工程。一旦出现问题,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交通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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