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加班、值班管理规定(2)

2010-06-18 05:53


    1.学院统一安排的加班、值班
    由牵头部门、学院办公室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审批的加班、值班安排及考勤、工作任务完成等情况制定加班、值班发放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审核,报财务处发放。
    2.部门安排的加班、值班
    由各部门根据审批的加班、值班安排及考勤、工作任务完成等情况制定加班、值班发放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审核,报财务处发放。
    五、有关问题的说明
    1.各部门要本着“勤俭办学,乐于奉献”的精神,合理科学地安排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严格加班、值班的审批与管理。
    2.各类加班、值班人员须按要求办理签到,做好值班记录,履行好工作职责。加班、值班无签到、无纪录的不发放补贴;到岗、离岗不按时的按迟到早退处理,不到岗的按旷工处理,除不发放补贴外,其间发生责任问题的追究管理责任。
    3.未经领导审批、报批手续不全或超过批准时限的,一律不发放加班、值班补贴。
    4.加班、值班安排经审批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确需更改和调整的,须经分管领导或带班领导审批。
    5.同时安排加班、值班的人员,按加班补贴计发,不重复计发。
    6.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双休日,在新校区的加班、值班发放交通补助。补助条件及标准按《关于交通补助发放暂行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按加班、值班补贴的列支渠道列支。
    7.各部门不得擅自提高加班、值班补贴标准。确因任务繁重、工作量大或是具有突击性质的工作,需要提高补贴标准的,须经学院研究批准。
    8.部门创收性工作的加班、值班补贴,按《娄底职业学院创收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9.实行目标责任考核部门的加班、值班补贴,由部门在每年末,根据本部门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提出加班、值班补贴标准建议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发放。
    10.以上条目以外需要增加的,由学院另行研究后予以实施。
    六、本规定自2008年2月22日起执行。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娄底职业学院关于教职工加班的规定》和《关于实施长短学期暑假加班人员有关待遇的通知》停止执行。
    七、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1、娄底职业学院加班、值班审批表
        2、娄底职业学院考勤表
        3、娄底职业学院加班、值班补贴发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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