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测设计院制度(2)
2010-06-18 15:21
第四条 试用规定
对新聘用的干部和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半年。聘用干部在试用期内工作表现差,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即解除聘用合同,予以待岗;录用员工在试用期内表现不好,考核不合格者,延长试用期时间,最多不超过半年。延长试用期满,经考核仍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临时工管理
1、如需要雇请临时工时,由院部室负责人写出书面报告。报告中须写明雇请原因、工种和名单,经书记审核后报院长批准并下发“雇用临时工通知”后方可使用。
2、经批准雇请的临时工,在使用前应与用人部室签订雇用合同。合同需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明确雇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纪律,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临时工合同期满,所在部室负责人应及时清退。逾期不清退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所在部室负责人承担。
第六条 员工培训
1、本院培训员工的原则是“学习与工作结合,自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学历教育与素质提高相结合,理论学习与业务培训相结合”。根据本院经营状况及业务需求,有计划、有选择地对员工进行培训。
2、根据工作需要,经院长办公会决定,有计划地选送高、中层管理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到有关大专院校进行学习培训,有关学费在取得正式的毕业(结业)证书(不含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者)后,按本院财务管理规定予以报销。学习培训后的员工,应在本院服务3年后方可申请调出,否则退出所报学费、补助和学习期间的工资。
3、根据本院年审、资质升级的需要,所进行的各项岗位培训,资质培训及继续教育等,由院办公室按培训计划完成培训任务,并做好相应培训记录,将培训情况归档备案。
第七条 奖惩办法
1、奖励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部室和员工,应由院分管导酌情提名,报院长批准,按不同事迹予以奖励。奖励分为表扬、嘉奖、授予个人或集体荣誉称号、晋级和一次性给予200~2000元奖励及物资奖励。
(1) 领导有方,对改善本院经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有突出贡献者;
(2) 对本院拓展业务有特殊功绩或重大贡献者;
(3) 严格开支、节约费用、降低成本有显著成绩者;
(4)发表论著得奖, 参加文体竞赛得奖,为本院获得荣誉者;
(5) 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直接使本院减免损失者;
(6) 技术革新、改革设备有重大突破并取得显著成效者;
(7) 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见义勇为者;
(8) 讲文明、树新风、做好事、维护安定团结、敢于同不良倾向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者
(9) 拾金(物)不昧者;
2、惩罚
触犯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员工,视其错误性质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必要的处分。处分分为经济处罚(罚款、赔偿、扣发工资(含活工资)、效益薪金)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薪、停工停薪、留用察看、除名等)处理。
(1)旷工1天扣2天工资,一月内累计旷工2天取消当月活工资;一月内累计旷工5天取消季度效益薪金;一年内累计旷工20天取消年度效益工资,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按国家人事部有关文件规定予以解聘。
(2)驾驶员因违章行车的罚款费用,单位一律不予报销。因驾驶者自身原因,造成机械损坏的,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按累进法予以赔偿。即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按12%赔偿,1001~1500部分按10%赔偿,5001~10000元部分按8%赔偿;10000元以上部分按5%赔偿。
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私自将车给他人开,发现一次按行驶公里耗油量扣发工资并罚款100元,发现两次扣发当月岗位工资,累计发现三次作待岗处理。私自出车或私自将车给他人开时发生的交通事故,车辆损坏等一切责任和损失由驾驶员自负。
(3)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如影响汉江局的各类检查、考核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扣减年效益工资5~10%;因玩忽职守给本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惩罚第(2)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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