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3)

2010-06-17 20:35

  (十二)监察部门对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第四章参合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权利;

  (二)选择方便、安全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权利;

  (三)享受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补偿的权利;

  (四)享受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卫生服务权利;

  (五)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有知情、建议、监督和举报权利。

  第十六条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户为单位,全员、及时、足额缴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二)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因病就诊和申请补偿时,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交本人相关证件和有关材料。

  第五章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由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构成,每年每人100元。其中,个人缴费以户全员为单位,每年每人20元;中央财政补助每年每人40元,省财政补助每年每人30元,县财政补助每年每人10元。新农合基金分风险基金、统筹基金两个部分。风险基金,是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用于弥补新农合基金非正常超支的专项储备金,原则上保持在当年筹资总额的10%,基金的管理按《安徽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的通知》(财社[2004]123号)执行;统筹基金,是集中用于补偿参合农民住院和门诊治疗医药费用的基金。其中,新农合基金75%用于住院统筹支出(含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定额补偿金),25%用于门诊统筹支出。从2009年起,取消家庭帐户的设立。

  第十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含慢性病门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定额补偿“三结合”的补偿模式。

  第十九条从基金总量中拿出25%作为门诊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在乡、村两级门诊医疗费用和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的管理办法另行文。

  第二十条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给予合作医疗适当支持。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十一条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及百岁以上老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由民政部门提供逐人名单,并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统一代缴。各乡镇要按民政部门提供的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及百岁以上老人名单,落实到人,并做好登记建册工作。

  第二十二条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农民个人参合资金的筹集,由村委会具体实施。县农合中心与农户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议书,由县财政部门委托代征机构为参合农民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凭证,并发给《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从2009年起,每年的10月1日长假后的第一个星期内为召开次年筹资大会的时间。筹集下年度农民参合资金时间原则上在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各乡镇于当年12月15日前完成参合登记、电子录入,人、证、款审核及分村参合人员公示工作。逾期不得补办,中途不得退出。

  第二十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代征机构可设立临时收入过渡户,暂存由乡镇代征机构征收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该帐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并在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县财政基金专户,做到月末无余额。收入过渡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等收入外,不得发生其它支付业务。

  第二十四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审计部门每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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