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银行薪酬分配实施办法(3)

2010-06-17 21:02

  (三)职务(岗位)变动人员工资。

  全辖员工职务(岗位)变动的,从变动的次月起执行新职务(岗位)对应等级工资标准。

  (四)异地交流人员工资。

  因工作需要,经省联社考察推荐,跨县(区、市)调整担任县联社高级管理人员的,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从高等级联社调整到本行的,实行两年过渡期,在两年内按原单位等级执行绩效工资标准,过渡期满按本行绩效工资标准执行;从低等级联社调整到本行的,按本行绩效工资标准执行。

  (五)受处分、处理人员工资。

  1、下岗(离岗)、待岗人员只发基本工资。

  2、受警告处分的员工,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照《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员工等级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同),执行新档次的等级工资标准,并扣发1个月的考核工资。

  3、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员工,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执行新等级就近就低档次的等级工资标准,并扣发3个月的考核工资。

  4、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员工,从降级、撤职的次月起,执行新等级就近低档次的等级工资标准,并扣发6个月考核工资。

  5、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从留用察看的次月起,按新等级就近就低档次确定等级工资标准,并在处分期间内,只发放基本工资。

  6、凡被司法机关收容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收审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审查结束,没有问题的恢复并补发工资,有问题给予处分、处理的,按相应处分、处理计发工资。

  本行对员工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晋升工资档资;受降级、撤职处分期间,不发放职称津贴。对其他受到降级降档处理的员工按照《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员工等级管理办法》确定工资标准,并扣发相应时限的考核工资。

  (七)病、事假工资。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等级工资和津贴全额计发,绩效工资考核发放。

  2、病假两个月以上的按长期病假对待,病假期间不发放绩效考核工资,基本工资、等级工资和津贴按照以下标准发放:

  (1)病假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应发工资=(基本工资+等级工资+津贴)×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等级工资和津贴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应发工资=(基本工资+等级工资+津贴)×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应发工资=(基本工资+等级工资+津贴)×80%。

  3、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其工资按事前所在岗位应得工资标准全额计发。

  4、事假一个月以内的,按实有事假天数扣发工资。扣发工资=[(基本工资+等级工资+津贴)÷20.92天]×事假天数。绩效工资考核发放。

  5、事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按实有事假天数扣发工资。扣发工资=[(基本工资+等级工资+津贴)÷20.92天]×事假天数。绩效工资不再发放。

  6、事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只发基本工资。

  7、一个月旷工三天以内(含三天)的,扣发当月等级工资、津贴和绩效工资,只发放基本工资,并作警告处分。连续旷工三天以上(不含三天)的,全额扣发当月应得工资,并作记大过处分。一年内间断旷工累计达五天以上的,扣发一个月应得工资,并作留用察看处分。

  (八)假期工资。

  按规定享有的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年休假,休假期间其工资按应得工资全额计发。

  (九)退养(提前退休)人员工资。

  退养人员退养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员工内部退养指导意见》的规定标准执行。

  (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基本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和加班工资之和。

  附:1、各岗位、各职能部门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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