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奖励实行单项分类计算,合并计奖。对招商引资中出现的个别特殊偶然因素,在酌情予以剔除后计奖。
第十二条局领导按分管科室的获奖平均数奖励。没有明确任务的单位(科室)获协作奖,但必须实现零的突破。
第十三条对无特殊原因全年政府性资金招商引资总额低于全市平均水平50以下的科室(单位),在局内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局机关干部考核的一项内容,并设立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被评为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的,年度考核时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
八、奖励基金
第十五条建立局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基金和招商活动基金。基金按全年预计招商引资总额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提取。主要用于奖励在年度招商引资和项目开发建设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及有功人员。奖励基金由预算科管理,资金来源实行统筹。
九、附则
第十六条由多个科室(单位)共同完成同一个招商引资项目时,由局招商引资奖惩考核领导小组视相关科室(单位)对项目引进的实际贡献程度,经审核后予以确认计奖。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局招商引资奖惩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下发的《招商引资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