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站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在审批发票、各种津贴、各类加班费、奖金福利费等环节中,不执行上级管理制度,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情节恶劣、个人得利累计数额达1000元;发生侵害企业利益,中饱私囊或克扣员工利益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党纪处分;
2、所站领导干部贪图安逸,借岗位交流之际假公济私,为自己配臵同类物品超出本单位员工2倍以上标准,一经查实,将给予党纪处分;
3、所站领导干部在接待工作中,用公款大吃大喝,以致超出上级核定额数,群众有举报,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将进行调查处理;
4、所站领导干部违反人事纪律,未经过上级人事部门审批程序,私自安排非勤杂人员等,一经查实,将给予党纪处分。
第六条 员工群众监督评议制度
1、建立社会监督联系制度:所站外聘社会各界人员若干人担任行风义务监督员,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义务监督员座谈会,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和评议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评议结论存档备查;
2、建立违纪行为举报制度:设立举报违纪行为意见投诉箱、公布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举报邮箱,主要监督勤政为民、工作作风、执行政策、法规制度情况,监督所站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或违法违纪行为;
3、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形成中心党委(党总支)监督所站班子成员,所站班子成员互相监督,职工群众监督所站领导的自上而下、由下到上的监督体系。
第七条 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1、违反关于党政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和上级党委、纪委的有关廉政制度规定;
2、为政不廉、生活作风不检点,在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等受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
3、不能打开工作局面,完不成工作目标,群众意见很大,年度考核排名最后的;
4、不负责任,事业心不强、不顾全大局、闹事不团结的;
5、群众反映强烈又够不上纪律处分的;
6、民主测评不满意率达到30%以上的领导干部;
7、被诫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诫勉期限为半年,对有明显改进的,解除诫勉;对无明显起色的变化不大的,予以调整或作降职免职处理。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1、严格执行各项政策、法规,秉公执法,不循私情。要带头抵制来自各方面的“说情风”,不袒护、包庇违纪违章行为;
2、严禁收礼和谋取不正当收入,不准借子女、亲属婚丧之机收受钱物;
3、不准利用职权搞特权,在生活福利待遇及子女和亲属升学、就业、参军、提干等方面不得搞特殊化;
4、要带头发扬党的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财经制度,勤俭办事,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接待上级或兄弟部门客人,一律按规定的标准招待;
5、严禁借公出之机游山玩水和绕道探亲访友,吃、住、行等要严格执行规定标准;
6、要严肃执法执纪,对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由领导包案,及时进行查处,不护短、不手软。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1、党支部书记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因失控、失察,出现一起大案、要案,支部书记向全体员工做检查,扣支部书记、所长年终奖金的30%,并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2、纪检委员(纪检员)负主管责任,应按干部管理权限调剂配齐专职纪检员,协助支部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因本人失职造成基层单位出现违纪案件,追究其责任,扣发本人年终奖金30%,并向全体员工做出检查,并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3、副职、部门负责人对自己所分管的部门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如在自己分管的部门因失职出现一起大案、要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年终扣发本人奖金20%,并追究行政责任,同时在员工大会上做检查,并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十条 廉政勤政制度
1、所站员工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增强抵御抗腐能力;
2、发扬艰苦创业精神,勤俭节约,清正廉洁,严禁铺张浪费,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进行批评教育;
3、端正工作作风,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工作,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4、坚持实事求是,讲实话,办实事,不搞形式主义; 5清正廉洁,勤政为民,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反对官僚主义、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教育、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成绩突出的,要加以表扬,造成恶劣影响的,提出批评;
7、所站各支部要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年终要向处党委以书面形式汇报支部的勤政廉政情况;
8、严禁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谋取非法财物,接受有价证券、礼金和单位馈赠,不得向任何单位摊派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9、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严守财经纪律,执行财务规章,按规定使用经费,按制度报帐。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支部书记对纪检监察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
2、落实任务,明确职责,各专兼职纪检委员要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做到接待热情、及时处理;
3、班子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纪检监察工作情况,部署下步工作任务;
4、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监督意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同时充分发挥群众舆论监督作用,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高度重视;
5、积极配合查办各类案件;
6、不断提高纪检干部业务素质,加强纪检业务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 所站对国有资产处臵管理监督制度
1、处臵国有资产必须执行上级制定的管理制度,及向上级部门申请、审批制度,不准私自予以转让、变更,抵顶、臵换、出租、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