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1)》及起草说明

2022-03-02 13:22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四章 满分处理

第五章 记分减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累积记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第三条【记分周期】累积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计算,满分为12分。

第四条【满分学习】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第五条【记分减免】在记分达到满分前,机动车驾驶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并主动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减免部分记分。

第六条【提供查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窗口提供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及记分查询。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七条【分值类型】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第八条【记12分】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第九条【记9分】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或者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路肩行驶的;

(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四)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五)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六)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以及24小时内驾驶时间累计超过8小时的。

第十条【记6分】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四)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违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禁|限行时间、区域规定的;

(五)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六)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第十一条【记3分】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五)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六)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七)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八)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九)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十)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一)上道路行驶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十二)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以及24小时内驾驶时间累计超过8小时的;

(十四)造成致人受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第十二条【记1分】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 二)不按规定倒车、掉头、会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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