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
(四)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或者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
(六)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安全技术检验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的;
(七)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或者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学习考试时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减免分值】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网上学习三日内累计满三十分钟且经考试合格的,一次减免1分。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现场学习满一小时且经考试合格的,一次减免2分。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一次减免1分。
第三十条【减分上限】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最高减免6分。
第三十一条【授权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其他要求,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告停止使用】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达到12 分后,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满分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三十三条【伪证责任】组织他人实施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扰乱单位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处八百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证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接受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时,实际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并予以记分;
(二)对请他人代为接受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行为,处八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及考试成绩中弄虚作假或者请他人代为学习并支付经济利益的,相应学习记录、考试成绩无效,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组织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在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的,撤销相应记分减免记录,恢复相应记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相应记分周期以及下两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有本条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人五年内不得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三十五条【内部责任追究】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当事人对实施处罚和记分提出异议,拒不核实,或者经核实属实,但不及时纠正、整改的;
(二)为未经满分学习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学习记录、合格考试成绩或者为未参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人员签注合格考评意见的;
(三)在满分学习考试时,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舞弊的;
(四)为不符合记分减免条件的驾驶人减免记分的;
(五)串通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并记分的;
(六)串通他人将一个记分分值高的交通违法行为拆分为多个交通违法行为的;
(七)泄漏、篡改系统记分数据的;
(八)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未严格审核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导致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处罚和记分,情节严重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信息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机动车驾驶人实施记分的,应当定期将记分情况通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期间规定】本办法所称“二十日“三十日*六十日”,是指自然日。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三十八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起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说明
为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公安部起草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2004年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记分制度,同年公安部发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71号),以附件形式明确了记分行为和记分分值。记分制度的实施,对遏制严重违法行为,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记分制度执行中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需要修改完善。
一是规范记分管理的需要。记分制度对遏制严重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许多地方以无法确定驾驶人为由,对部分违法行为不予记分,损害了记分制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另外,现行记分制度中,记分只能增加,不能通过主动学习考试、参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予以减免,不利于充分发挥记分的教育引导功能。
二是科学调整记分分值的需要。现行记分分值中,一次记12分11 项,一次记6分14项,一次记3分12项,一次记2分11项,一次记1分4项。高分值违法行为多,很容易被记满12分。
三是严厉打击买分卖分的需要。近年来,一些地方接连发生一些不法人员买分卖分谋取经济利益的案件,公安交管部门严厉打击仍然屡禁不绝。一些非法中介甚至组织“卖分”驾驶人集体乘车到外地,由当地中介带领“卖分”驾驶人为他人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影响十分恶劣。
二、主要内容
在广泛调研汇总记分制度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各地的经验做法,反复征求各地各部门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坚持强化教育引导、突出管理重点、严格责任追究,增加了减免记分的规定,调整了记分项目和记分分值,完善了对多次满分人员的学习考试要求,细化了对弄虚作假、买分卖分人员的处罚措施。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