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扶贫、救灾等专项资金实施有效监管。不仅乡(镇)纪委、经管站要加强监管,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也要加强跟踪和监督。特别是职能部门应当主动担起责任,严格照章办事,加强项目跟踪监督,尤其要通过建立严格工程预结算、严格项目审计等制度来规范管理项目资金使用。对发现的违纪违法现象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件实施全县通报,令“闻者足戒”。
3、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要求全县中小学校收取各项费用均予以入帐,代收费用则必须过帐。
4、在仍存在商业保险佣金的情况下,县政府可对全县中小学生保险实行招投标,所得佣金或手续费由县财政设专户管理,用作教育事业发展基金。
5、整合反腐资源,形成反腐合力。严格执行市委《关于加强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的意见》的协同办案制度。各执纪执法机关之间应及时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资料,反馈执纪执法情况,实行资源共享。司法机关查办的案件中,涉及到党员干部的问题,财政、税务、物价、审计等部门在行政执纪执法中发现的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应及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案件中触犯刑律或其他行政法规的,应主动将案件情况通报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