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平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途径(2)
2010-06-18 03:54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性别和谐是保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和谐与人际和谐相统一的社会,只有形成人际和谐才能保证社会的和谐,社会和谐又促进了人际新的和谐。人际和谐的前提是性别和谐,既完整意义上的性别平等。男女性别的不平等是旷日持久的世界性话题,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视角审视性别平等更具特殊意义。1975年召开联合国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墨西哥宣言》阐释性别平等:就是男女的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男女权利、机会和责任的平等。这里既涉及到人们对性别平等的认知、观念等内隐的主观成分,也涵盖社会为男女提供的外显的客观条件。然而,这两方面都与真正的性别平等存在不尽人意的较大距离。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自执政起就以政治宣言的形式肯定女性与男性享有同等的尊严和价值,并以法律、政令等手段来保证女性享有的权利、机会和责任,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确实发挥了显著作用。但是,几千年来性别认识系统的被定型化,性别角色在人头脑中的固着性,一旦社会经济、政治制度方面发生任何改革变动,就会率先反映在敏感脆弱的性别领域,女性的尊严、价值以及享有的社会权利、机会和责任受到质疑、侵犯,以至被褫夺。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新时期,一些有损女性权益、人格的说法、做法仍貌似公允大行其道,对恩格斯关于“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劳动中去。”的观点也兵不血刃的予以阉割,反复劝诱妇女从社会发展的参与者和推动者退回到私人生活领域,恢复传统家庭角色。一部分知识女性、职业女性提出与男性平等共享一切社会权利、待遇的诉求(如男女同龄退休问题)遭到令人难以信服的否决。女性在就业、接受教育和参政等方面也都没有真正享受到与男性完全同等的社会机会和权利,比如上海市妇联在2004年上海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报告中提出20世纪最后10年间,上海市25—49岁女性的在业率下降了24.8个百分点“在这一数字背后是近百万妇女以下岗、失业或提前退休等形式退出劳动力市场。”⑴女性就业的难以维护,显现了女性就业的尴尬境况。同时,女性在享受教育资源方面也不能与男性处于同等水平,这表现在我国女性入学机会仍然低于男性,而且学历层次越高,女性所占的比例越低。在农村,.女性文盲率为13.6%,比男性高9.6个百分点。⑵(P114)在职女性被选派培训、出国深造的几率也都要低于男性;女性参与社会政务的管理更是困难重重,据初步了解全国除港澳台外的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23个省,女性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比例都远远低于联合国提出的“在政府高层领导中,至少应有30%女性”的要求。女性在社会领域中的实际劣势状态,使她们无法尽情演绎才智,释放自身的巨大能量,从而限制了她们与男性同等地承担社会重任。
性别不平等势必成为建设和谐社会最大的障碍,忽视女性、歧视女性的结果,既遏制了女性群体的发展,也是对这部分重要人力资源的废弃或浪费,破坏了和谐社会的本质特性,在社会复杂的内部矛盾中又搀进性别矛盾,扩大了社会的消极层面,消蚀了社会的创造活力。性别不平等直接造成了人际的不平等、不和谐,违背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内蕴。两性在社会公共领域因性别不同,所拥有的参与、决策、支配权利的不同,势必造成男女发展的不同步,也使部分女性对性别的公平产生困惑与失落,难以角色定位,放弃对成功成才,实现自我价值的追求,助长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分化。公共领域的性别不平等又必然会辐射到私人生活领域,影响家庭中的性别地位,助长家庭暴力。社会变革时期,家庭暴力出现上升趋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以男性为主;家庭暴力发展的类型也从原先文化层次低的农村家庭为主,蔓延到城市的各种家庭类型,包括夫妇双方接受过高等教育的,甚至男方承担领导职务的家庭;性别不平等又对社会的未来发展隐埋着极不安定的因素,男尊女卑旧性别观念的死灰复燃,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女婴堕胎溺死在全国已是非个别地区,已属非偶然的社会现象。据2005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大、政协两会公布,我国如今男女比例为120:100,性别比例严重失调,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性别不平等催生的家庭侵犯、人性暴戾影响人的精神心理不健全,又会产生恶性循环,挑战社会的民主和法制,导致社会的失序与波动,使人类社会的生存陷于危机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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