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的思考(2)

2010-06-18 11:37


    (五)有关部门对医药购销活动监督不到位。一方面,对招标药品缺乏跟踪监督。尽管在药品招标过程中,药监、卫生、物价、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对中标企业的相关资质材料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并确认中标药品为同类药品价格最低,但对中标企业在销售药品过程中的运作方法不再过问,实际上许多招标品种同样存在大幅度的让利与回扣问题,有的招标品种,价格不但未降,反而趋升,群众照常深受其害。另一方面,对发现的受贿行为没有及时进行处理,使一部分人认为医药购销中的让利是普遍现象,法不责众,别人能得,自己也能得,进而味口和胆子越来越大。
      二、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药品研发、生产、流通环节管理。一是要强化药品研发的监管,对药品研发过程和环节进行严格控制,保证生产企业注册申报药品资料的公平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二是要健全新药审批制度,切实改变一个品种上百家企业集中生产的局面。对于改变剂型、规格等药品的申报,应从严审批;对于同品种抽验多批次不合格的药品,应注销其批准文号,实现药品批准文号的动态管理。三是要尽快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从源头上控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四是要充分利用监管手段,严格GMP、GSP认证后的监督检查,淘汰一批条件差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促进企业高起点、规模化发展。五是切实加强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加大监督检查和监督抽验的频次,采取吊销和撤销许可证等严厉手段,打击药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建立科学规范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药价虚高”的根源是我国现行的药品定价体制。我国现行的药品定价分为非医保品种和医保品种两大类,其中,非医保品种由药品生产企业自行定价(只需将相关定价资料,包括原材料成本、包装成本、生产成本等,报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即可在全国各地销售),而医保品种则分为甲、乙两类,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其中甲类品种由国家发改委统一定价和调价,全国执行同一价格;乙类品种则由各地物价管理部门分别定价,在生产企业自行定价的基础上有上下15%的调控空间,各地分别执行各地的价格。非医保品种要想进入《医保品种目录》,先由国家发改委统一审批,进入《医保品种目录》后,即按医保品种价格进行管理,由药品生产企业自行定价。这种药品定价体制,造就了药品生产企业虚增各项成本,高定药品销售价格,进而有相当一部的利润用来“拓展”市场。为此建议,一是建立由有关行政部门及相关专家参加的药品价格审定委员会;二是扩大政府定价药品的范围,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全部纳入政府定价的范围,增强政府对药品价格的控制力;三是实行药品定价听证制度,形成公开、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四是建立药品价格动态监管制度,改变“一次定价、长期不变”的现状。
    (三)健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机制。一是建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每次集中采购开标之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必须严格遵守与药品集中招档采购有关的各项规定,按照统一制定的评标程序、评标办法进行封闭式评标,整个招标采购活动由纪检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和群众代表予以全程监督,中标结果进行公示,确保招标结果的科学和公正。二是要进一步明确规定药品、医疗器械招标采购范围。原则上对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所有药品(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除外)以及其它临床应用普遍、采购量比较大的药品和大、中、小型医疗器械、卫生敷料均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三是要进一步完善招标采购的外部环境和条件。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与药品招标相关的数据库,为招标采购提供权威高效的信息服务;培育中介代理机构,形成竞争,防止垄断;不断研究和完善有关政策,合理调整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患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四是要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由药监、卫生、物价、工商、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网络,依法加强政府、社会和舆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对通过违法手段中标的要依法坚决废标,并取消费药品招标采购的入围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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