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权威指向客体的认同性
“权威是一种权力形式,一种影响力的形式,它来自人们自发的授权,它从自愿服从、为民认可中得到力量。”警察权威也不例外,警察应当重视社会公众的认同和支持,即应当从公众的认同和支持上获得权威。它意味着“民意”,意味着公众对警察的信任,也意味着警察工作完成的保障甚至危机的应对与化解。警察权威的获得不仅仅靠强权或强制力,主要还靠公众的自觉遵从和内心服从。因为,警察行为一旦遭到公众内心的反感和抵触,就丧失了普遍性的社会心理保障基础,警察的权威也就丧失殆尽。而完全或不得不依靠警察强制力来执法,则不轨行为或抗法行为将大量增加,反过来又促进了警察暴力行为的升级,结果只能造成法治缺失、专制横行,更难谈警察权威,只剩下“淫威”。恩格斯说:“文明国家的一个最微不足道的警察,都拥有比氏族社会的全部机关加在一起还要大的‘权威’;但是,文明时代最有势力的王公和最伟大的国家要人或统帅,也可能要羡慕最平凡的氏族首长所享有的、不是用强迫手段获得的、无可争辩的尊敬。后者是站在社会之中,而前者却不得不企图成为一种处于社会之外和社会之上的东西。”[4]169警察管理所依靠的强大权威应当来自于广大社会成员的尊重和支持,来自于雄厚的法律基础,而不能凭借法律之外的、“处于社会之外和社会之上的东西”来获取或建立权威。
(三)权威运行过程的正当性
要建立和维护警察权威,必须要重视警察权力的正当行使。警察工作能否得到社会认同,最主要取决于警察权力的行使方式和运行过程。我国有学者将“滥用职权”总结为十种情形:不正当的目的、不善良的动机、不相关的考虑、不应有的疏忽、不正确的认定、不适当的迟延、不寻常的背离、不一致的解释、不合理的决定、不得体的方式。所以,如何正确行使警察权力,是构建和维护警察权威的关键。首先,警察权的配置要合理,警察运用的权力来源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法性越强,则人们更有可能自愿服从命令而毋需强制,即使存在着强制的手段。反之,如果一个命令不被承认具有权威性,人们便无一定要服从它的道德义务(尽管这个命令非常谨慎地要求人们去服从)。那些受制于命令的国民要么极力躲避之,要么暗中破坏之。“[12]其次,警察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合理,必须把握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比例性原则的尺度。妥当性原则即行政行为能够达到法定目的、必要性原则即行政行为足以达到法定目的、比例性原则即行政目的之损害不能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
(四)权威功能定位的准确性
警察应该做什么?警察能够做什么?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是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启蒙思想家霍尔巴赫曾从警察职责角度作了深刻的阐述:“人们把用来维护法律保障国家内部治安的政治工具叫做警察。正是警察,强使人民按照社会要求和人性法则过生活。正是警察有责任关心人民安全,防止人民失踪,保障人民生活安宁和方便,经常消除人们私欲所造成的工作障碍。警察自己遵守法律,不允许自己一意孤行、胡作非为。警察的存在不是为限制公民享受合理的自由,如果没有这种自由,社会生活对公民来说就是不堪忍受的。警察应该注意制止个别人任意胡为,防止他们破坏公共秩序。”警察的作用在于维持现有秩序,而非创造新秩序。警察的功能应定位于社会秩序的维护者、社会矛盾的调节器。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社会管理从以统治为主导的模式向以管理为主导的模式转化。警察统治(管理)自然也不能例外,只不过随着法治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和完善,管理手段和方法要求进一步民主化和法律化,要求由“刚性管理”转向“柔性管理”,但绝对不能忽视管理的刚性一面。警察工作是政治性和社会性的结合,两者相辅相成,社会性工作本身体现了政治性,而政治性要与社会性联系在一起,必须落实到社会性上,否则就是一句空话,社会转型期尤其如此。传统社会以专政为特征,现代社会追求服务与和谐,尽可能建立契约式管理关系。如卢梭所述,现代社会中政府的合法性是建立在公民与政府、公民与社会的“委托”、 “契约”基础之上的。权力是把双刃剑,警察权力更是如此,运用得当,能够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维护公共安全,进而赢得公众尊敬和支持,赢得权威;滥用警察权力或运用失当就会难以维护公共安全,不可避免会损害国家或公众利益,进而失去公众的尊重和支持,消解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