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使各民族司法行政干警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要确立维护宪法权威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的观念和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
二是使各民族司法行政干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要树立和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实践中始终做到执法为民、服务为民。
三是使各民族司法行政干警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到依法行政,文明管理,热情服务;广大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在执法工作中要始终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四是使各民族司法行政干警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监狱、劳教系统要以安全稳定为首任,确保大墙内不发生大案,大墙外不给社会添乱,不断提高罪犯和劳教人员的转化改造质量,扎实开展创建平安监所活动;(二)是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安置帮教工作;(三)是法律服务部门要拓宽和规范法律服务领域。
五是使各民族司法行政干警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
更新教育改造理念
以往的教育改造工作,对教育对象不作区分,平均用力,教育内容枯燥陈旧,方式简单,手段落后,教育改造效果不尽人意。在新形势下,要更新教育改造理念,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观,不断寻找教育的着力点,捕捉教育的突破点,调动罪犯和劳教人员接受教育、自觉改造的积极性,就要创新教育改造模式,在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上下功夫。近年来,我们对此做了一些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是在监狱类型上科学划分。确定了全省的教育型监狱,把入监教育工作作为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突破点,在教育模式、教育内容上大胆实行改革,并且出台了《新入监罪犯教育工作细则》,探索“对症下药式”的入监教育,着力解决罪犯“服罪”问题。
二是改革完善罪犯分级处遇制度,实施有针对性、多样化的教育矫治措施。着重加强对重点罪犯分类改造的研究,提出了“二八定律”,即把教育改造力量集中放在20%的重点罪犯之上,出台了《关于重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意见》。
三是大力加强劳教戒毒工作的研究,提出了精神戒毒的理念,成立了精神戒毒救助中心,启动了精神戒毒救助工程,并取得了初步成效,首批精神戒毒劳教出所人员的复吸率显著下降。
教育围绕经济发展
开展社会法治理念教育,要紧扣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着力抓好“两个服务”的探索创新工作。
一是服务于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市“大城市、大农村”的二元结构,为司法行政工作服务新农村建设,提出了新课题,必须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强化服务“三农”领域的思考和研究,在发挥法律服务工作的职能作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在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在深入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能力,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方面,要进行积极的创新和探索。
二是服务于三峡库区移民工作。三峡库区移民是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史上一道空前的难题,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由于时间紧,规范和调整移民过程各种关系的法律制度,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健全和完备,因此,我们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时,必须立足职能,研究、探索和破解库区移民工作中的相关难题,确保库区的社会治安稳定,为移民“搬得出、安得住、能致富”服好务。
理念指导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职能,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律服务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重视对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理念教育,并要求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落实到法律服务过程中,更好地为发挥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的法律服务职能。我们充分发挥法律服务的柔性机制作用,使法律服务在平息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律师直接参与政府信访、立法、法规的制定工作,在化解和平息大规模上访和实现依法治省工作中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全国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人民调解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规范人民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民调节职能得到充分发挥,受到了中央领导、全国人大的高度评价;法律援助工作对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青海来说显得异常重要。我们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重要的工作职能,不断改进法律援助工作方式,把援助重点放在贫困落后地区和广大农牧区,较好地发挥“法律扶贫”的职能作用。在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一方面强调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工作实践,另一方面要求必须把法治理念贯彻到法律服务的各个环节中,把法律服务的过程作为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达到了深化教育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