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宪法解读(2)

1970-01-01 08:00



  私有财产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物质基础,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中国古人有言:“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如果私有财产权得不到保护,公民就会缺乏为财富而奋斗的热情,从而影响到整个社会财富的积累,那样的社会即便勉强称得上“和谐”,也只能是低层次的和短暂的和谐,很难想象在一个温饱问题都无法解决的社会会有真正的和谐。对于此,我们有着深刻而痛心的教训,在计划经济“一大二公”的年代,国家漠视甚至任意践踏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甚至将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追求看作是与社会主义相悖的东西加以批判,其结果是人人自危,社会经济停滞不前。“无恒产则无恒心”,正是由于缺乏依靠保护合法私有财产而打下的经济基础,最终导致了人心浮动、社会动荡的严重后果。这也从反面证明了没有对合法私有财产权的有力保护,和谐社会的构建只能是一个遥远而幼稚的梦。随着中国公民的私有财产的迅速增加,要求得到国家法律的有效保护足广大公民的普遍愿望,宪法理应对公民的私有财产保护作出规定,从而为通过制定物权法等民事法律对私有财产权给予保护提供宪法依据。民富才能国强。公民私有财产的大幅度增长,也是国家富强的一个重要标志,如果缺乏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人们对财产权的实现及其利益的享有都是不确定的,这便很难使人们增加投资置产的信心和创业的动力,进而严重影响到社会财富的增加,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宪法有关尊重和保障人权、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规定,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打下了广泛的社会基础
  在2004年的宪法修改中,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修改,引起了世界的瞩目,因为在此之前,国内外许多人士都对我国宪法中没有人权保护的条款颇有微词。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改善公民人权方面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但却没有在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中写入人权保护的条款,这一方面给不了解真相的人以误解,同时也不利于把人权的保护提升到宪政的高度。中国在根本大法中首次明确规定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充分认定了人权的重要法律地位,也有力回应了某些人对我国人权态度的曲解。更重要的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入宪,得到了社会各界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极大拥护,它为保护弱势群体的人权提供了宪法依据,这必将为和谐社会的构建争取到最大多数人的支持,同时也使和谐社会的构建获得了最为广泛的社会基础。
  同时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了一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规定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它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对于国家稳定都极为重要。这是因为。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工人下岗失业、社会两极分化等是国家面临的严竣问题,如果没有社会保障制度这一“社会稳定器”发挥作用,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是不可能的。然而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从计划经济时代走过来的国家而言,这一制度的建立尤为紧迫。而从宪法的高度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加以规定,足以显示出党和国家对于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视这一规定也是对作为人权之一的社会保障权重视的突出表现,这对贫困阶层、弱势群体尤为重要,体现了我国追求共同富裕、关爱扶助贫困民众的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宪法有关尊重和保障人权、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的规定,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打下了广泛的社会基础,而社会各界的积极支持,又会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
  四、“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写入宪法,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指明了目标和方向,同时也勾勒出了和谐社会的宏伟蓝图。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在原来“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规定,使得和谐社会的大致轮廓跃然纸上: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不仅是物质生活充盈富足的社会,而且是精神生活健康向上的社会,是政治制度合理高效的社会。正如胡锦涛总书记2005年2月l9日《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所说:“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所谓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所谓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所谓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所谓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所谓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所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这些关于和谐社会的论述,是对宪法所规定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进一步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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