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2)
1970-01-01 08:00
所以,要保护私有财产权,首先就要科学界定“公共利益。”所谓公共利益,一是必须要有公共性,而不是只针对少数特定的个人或单位,必须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二是必须要有必要性,而这种必要性必须是基于公众利益或社会发展需要的必要性,不是基于少数特定的个人或单位需要所产生的必要性。应在立法上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规定.
其次,补偿立法进行标准细化.我国己制定并实施了《国家赔偿法》,但赔偿与补偿毕竟是不同的概念,适用范围也不同,当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时,寻求公正补偿缺乏具体可行的法律依据。因此,我国可制定一部《国家补偿法》或者相关行政法规以弥补宪法规定的不足,对公正补偿的基本原则、补偿的标准、补偿的范围以及损失大小的认定标准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之间维系动态的平衡。
再次,重视征收征用的正当法律程序。可以在征收征用中实行公民参与制度和听证制度等公民权益保障制度,落实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民通过行使这些程序抗辩权和防卫权,制约和抗衡政府的征收征用权,有效地保护自己的财产权不受政府的非法侵犯。
最后,还要完善救济制度,实现宪法司法化。我国宪法一直被排除在司法适用之外,宪法条款未经普通法律法规具体化的情况下,公民权利是无法通过法院得到救济的.为了使私有财产权能够得到真正的保障,还必须建立一个能够实现宪法司法化的体制。建立宪法诉讼制度,能够保证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直接依据宪法条文提起宪法诉讼,确确实实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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