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际法视野中的战争赔偿及历史演变(3)

1970-01-01 08:00

  二、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战争赔偿的新概念
  
  第一次世界大战揭开了人类战争史上新的一页,当然也是最可怕的一页。据统计,这场战争至少使860万军人阵亡,因重伤或疾病至死1000多万人,另有2122万多人受伤。⑤就损失而言,这场战争大约耗费了3380亿美元。⑥战争的残酷性以及战争损失的空前程度给战争赔偿问题的解决提出了新的挑战。
  大战结束后,协约国集团对德国的战争赔偿问题要求大致基于两个方面的目标:第一,通过向德国索取战争赔偿起到对德国的惩罚作用;第二,通过索偿,削弱德国的经济能力,加强协约国各国自身的经济力量。协约国把其在战争中所欠美国的债务以及他们相互之间产生的约200亿美元债务的偿还也多寄托在德国赔偿上,甚至协约国各成员国连恢复自身经济的各项计划也想依赖德国的赔偿。这种巨大的期望值,必然会加重战胜方对失败方处罚的力度,进而导致战后战争赔偿问题的复杂化。
  就协约国的第一个目标而言,虽然我们说第一次世界大战是两大帝国主义阵营所进行的非正义战争,但从惩罚德国发起战争这个角度来看,在法理上来讲有其进步的一面,它也丰富了国际法中关于战争赔偿的内容,并成为以后关于战争赔偿的重要法源。
  旨在结束战争的《凡尔赛和约》中关于战争赔偿的规定与以往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对德国赔偿责任的追究是以德国及其盟国的开战责任为依据的,这与以往只追究失败的责任形成了区别,也就是说,它排除了根据唯一的强权法则把战争赔款强加于战败国的传统原则。第二,用简单的补偿造成的损失的方法取代了传统的战争赔偿原则。第三,它既把赔偿范围明确限定在由侵略国家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之内,同时也鉴于战争费用数额巨大,基本上排除了战争费用的偿还。第四,关于赔偿的范围比以往有了更为具体的规定,特别重要的是,它规定德国应对交战期间由于德国及其盟国的陆海空进攻,而加之于协约国普通人民的一切损害承担赔偿义务。对于损害的各种项目在《凡尔赛和约》第八部第一篇的附件中被详细地罗列出来,这其中既包括了对一般性的违反战争法规行为的赔偿,也有一些新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以下十个方面:(1)由于陆上、海上、空中的攻击和军事行动等战争行为,致使平民及其负责瞻养者的伤害和死亡所受之损害;(2)由于残暴、侵害或虐待行为,而使所有被害之平民及其负责赡养者所受之损害;(3)对于卫生上或对于荣誉上所有被害之平民及其负责赡养者所受之损害;(4)战俘因被虐待所受之损害;(5)由于战争被害,不论残废、受伤、患病或残废之军人及其负责赡养者的抚恤金;(6)协约国政府对战俘及其家属或被抚养之救助费用;(7)协约国政府对被动员或随军服务者家属及其抚养者的供给金;(8)被强迫劳动而无公正报酬而使平民所受之损害,以及作为敌对行为或军事行动的直接结果而遭受的损害;(10)对平民征收与罚款或其他类似之勒索形式所受之损害。⑦
  上述十项具体的战争赔偿条款,如果仅仅从惩罚德国发起战争的法理层面上来看,的确是有了比以往较为理性的规定,它比较充分地考虑到了加害国对被害方的国家和人民所施之侵害,而不仅仅限于对违反一般战争法规的处罚。这些原则在解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战争赔偿问题中也得到了延续。
  从协约国集团要求德国赔偿的第二个目标来看,情况要复杂得多。由于协约国集团内部各打各的主意,很难形成一致意见。法国曾经饱尝过对德战争赔偿的苦头,此次战后,自然想借赔款削弱德国,以雪普法战争之耻。英国从当时的现实利益出发,害怕法国过于强大,进而称霸欧洲,构成对自己新的威胁,于是便采取了扶德抑法的政策;美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一跃成为各国的债主,其对德政策更多的着眼点是扶持德国,欲将德国变成其在欧洲的重要基地。于是,英国同美国一起主张适当地放宽对德国的赔偿要求。协约国内部各自的不同利益诉求,是导致一战后德国赔偿问题不断发生变化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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