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问题探析(3)
1970-01-01 08:00
3.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效率和私权利保护的平衡兼顾。从打击犯罪上看,完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 对提高职务犯罪刑事追究效率无疑是有利的。如检察机关因查处职务犯罪需要而对其他犯罪进行机动侦查时,因充分了解案件的内在联系,谙熟起诉和判决的证据要求,侦查方向必然十分明确,自然比“各自为侦”有优势。又如检察机关因认识或证据因素而将通常属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以职务犯罪立案并侦查终结, 如果基于职务犯罪侦查价值目标的考虑,承认其行为可以产生有权侦查的合法效力,而不是机械地移送其他机关“重头再来”,_____自然也有利于提高整个司法效率。从保护公民权利方面看,检察机关及时介入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涉罪职务案件,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使纪检监察部门不必过于依赖“两规”,既可以避免“两规”是否应当折抵刑期的争议, 也可以依据国家赔偿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合法救济渠道。而对特定情况下检察机关因侦查需要而行使“对私优先权”的问题也予以明确,附之以补偿救济安排, 将这一问题纳入公开透明的法治渠道,以便公众更好地给予理解和监督,自然也有利于在确保侦查效率的同时, 合理保护那些不可避免地须暂时为侦查提供方便的公众的权益。
三、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的立法完善
(一)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部门之间办案协调中的侦查优先权问题
1.检察机关先行掌握线索并立案侦查的案件,应遵循“侦查不被中断”原则。需要对涉案人员进行党政纪处分的, 应在侦查终结后移送材料至纪检监察部门,特殊情况需要在侦结之前移送的,侦查工作也不应中止或撤销。③为贯彻这一要求,检察机关应做到两点:一是提高初查水平,努力在初查中获取充足证据事实; 二是需向党委报告的应在合适初查程度和恰当时机报告,为党委正确决定创造条件。
2.纪检监察部门先行开始违纪调查的案件,应遵循“发现涉嫌职务犯罪即应及时移送”原则。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1993 年《关于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加强协作的通知》规定,纪检监察部门对涉罪案件应向检察机关“及时”移送,但1994 年《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则规定应“适时”移送,为实践中的移送增加了不确定性。建议在规范性文件中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部门对涉罪案件材料的“及时移送” 责任(当然不妨碍其从党政纪角度对案件的继续处理权),要求纪检监察部门只要发现被调查行为涉嫌犯罪,就应立即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情况特殊需要向党委报告的,应由检察机关报告或联合报告。
3.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均掌握情况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应赋予检察机关“调卷权”。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握线索并开始初查的案件, 如果纪检监察部门也掌握了相关情况并进行了调查工作, 为保障侦查追诉需要,法律应当赋予检察机关调卷审查权,使检察机关根据需要介入纪检监察工作时, 能够有切实的法律程序手段作为必要保障。
4.刑事强制措施的优先和“两规”的法治化。对涉嫌职务犯罪且需要限制自由的嫌疑人应遵循刑事强制措施优先原则,即一旦检察机关决定立案,纪检监察部门即不应再适用具有限制自由性质的“两规”,此前已在“两规”中者,符合拘留、逮捕条件的由检察机关予以拘留并决定逮捕, 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则予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同时,应对监视居住制度予以完善, 主要是适当扩大监视居住的地点范围。
(二)查处与职务犯罪相牵连的其他犯罪过程中的检察机关侦查优先权问题
1.回归1979 年刑事诉讼法在机动侦查权上的基本立场,但可以保留必要的程序性限制。现行刑事诉讼法将机动侦查权限制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上,程序上限定为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过于狭窄和僵化,很难适应时代需要。应仍按照1979 年刑事诉讼法的模式确定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 即除了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罪外,检察院认为需要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也可以立案侦查,但仍必须经过批准程序,具体可由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改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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