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问题探析(4)

1970-01-01 08:00


    2.明确规定机动侦查权的重点案件范围。一是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 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主体为帮助嫌疑人逃避、对抗侦查行为而从事的打击报复、包庇、伪证、诬告陷害等犯罪行为,检察机关有权直接立案侦查。二是犯罪嫌疑人一人犯数罪,其中有一罪属职务犯罪的, 检察机关有权对全部案件立案侦查。三是与职务犯罪密切关联的其他犯罪,特别是渎职犯罪“原案”,检察机关有权直接立案侦查。上述三类案件一经检察机关立案, 其他侦查机关即丧失立案侦查权,已立案的应当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必要时可要求其他侦查机关协助调查, 其他侦查机关应当配合。检察机关决定不直接立案侦查全部案件,且其他侦查机关也未立案侦查的, 检察机关应当按照立案监督规定通知其立案。
    (三)事后性职能管辖权冲突中检察机关的侦查管辖优先权问题
    管辖权冲突在刑事司法中很常见, 事后性职能管辖权冲突是其中一种。④为解决这一冲突,学界指出了一些方法, 如从规范上精确某些涉及定罪的法律用语(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等)内涵外延, 同时对容易引起管辖争议的刑法个罪条款予以修改(如刑讯逼供致人死伤不按照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定罪,而按照原罪名加重处罚)。[2]但因主客观条件限制,制定出尽善尽美的法律是不可能的,因此也不能期待通过对罪名绝对准确认定而解决管辖冲突。只有科学框定各侦查主体在罪名认定上的程序控制权,才是解决之道。这就必然涉及检察机关在事后性职能管辖权冲突中, 应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侦查优先权的问题。   1.若公安机关等侦查了原属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的案件,应区别处理。(1)尚未侦查终结的案件,应通过强化立案监督权加以解决。如公安机关正在提请批捕,检察机关应拒绝受理,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为防止公安机关拒不移送,建议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强制性的“案件撤销权”,在依法通知移送而公安机关拒不移送时, 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案件撤销通知书,并应立即立案侦查。(2)公安机关已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 应参酌起诉标准以及是否“善意管辖错误”,具体分析。在审查起诉环节才发现管辖权冲突的,若符合起诉要求,则可以根据诉讼经济原则直接按照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起诉; 如果案件未达起诉标准或有证据表明公安机关立案时已明知属检察机关管辖,检察机关应当直接行使强制撤销权,同时指令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立案侦查。
    2.若检察机关侦查了原属公安机关等管辖的案件,应赋予检察机关更富弹性的管辖选择权。对该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在2006 年《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改变定性后可否直接提起公诉问题的批复》明确,“凡未侦查终结或侦查终结但达不到起诉要求的,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且符合起诉要求的,可直接起诉”。⑤但也不难看出,要求检察机关对在侦查中发现无权管辖或在侦查终结后发现达不到起诉要求的案件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虽然可以减轻检察工作负担,但未必有利于职务犯罪侦查目标的实现。因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定职务犯罪侦查机关, 基于维护公益和主动履职需要,总会有极少非属其管辖的案件会因认识、证据等因素进入其侦查程序中,而职务犯罪侦查通常又具有秘密性,案件牵涉因素复杂,频繁的管辖变更必然容易引起侦查意图“失密”等情况,非常不利。基于此, 应赋予检察机关更富弹性的侦查管辖选择权:(1)案件若尚未侦查终结,如果该案件不属于职务犯罪且不属于应行使机动侦查权的情形,则只要发现管辖错误,就应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机关立案侦查。(2)案件若侦查终结,应考虑诉讼效率原则和职务犯罪侦查需要。对在审查起诉中发现不属自己管辖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按照认定的罪名直接起诉,不再移送;如果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则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移送其他侦查机关, 决定不移送的,检察机关继续自行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其他机关予以协助,其他机关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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