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WTO协定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影响(3)
2012-08-22 22:40
第三,从我国司法审查的现状来看,其程序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TO协定既要求司法救济程序具有客观公正的品质,又要求高效、快捷,在司法审查的公正方面,由于我国司法审查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尚待提高,以及深层次的一些社会各方面的原因,因此,司法不公的现象有待进一步遏制。在实现司法审查的及时、快捷方面,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在我国仍然存在。在实现司法审查的准确性方面,由于我国既精通国际法特别是WTO法,又通晓国内法及相关涉外程序的司法审查人员实在太少,因此,在人世的新情况下,我国司法审查的准确性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准确理解和使用WTO规则及其相关的国内法。
WTO协定框架内,WTO有其自身的司法审查程序,WTO各成员方也有其自己的司法审查程序。尽管WTO的司法审查程序与成员方域内的司法审查程序是各自独立的,但WTO的相关裁决对成员方域内程序的间接影响还是存在的。
三、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几点思考
首先,建立与完善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就要求我们要转变观念。要从行政主导转向法治主导,由行政权威转向法治权威,这也就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精髓。“依法治国”就是要将法律作为辨别一切是非曲直的最终原则和标准,任何人、任何时候都不能降低法治权威和法律尊严,树立法制权威才能从根本上确保司法审查制度的实现。同时,转变观念还应包括思维方式和司法理念的转变。要彻底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的观念;要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观念,使司法审查不仅实体准确,而且要程序公正、正当。
其次,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可以适当的扩大审查的范围。我国除保障措施条例还没有制定外,动植物检疫法、商检法、食品卫生法、许可证法等都有接受司法审查的规定。我认为,对一些推行地方保护主义的行政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逐步纳人司法审查的范围。在现实生活中,抽象行政行为不受法院审查的弊端日益显现,因为抽象行政行为具有适用范围广、反复被适用的特点,所以违法抽象行政行为侵害相对人权益的机会也就越多,所涉及的范围也就越广。因此,行政诉讼法必须做出修改,将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扩大,WTO所要求进行司法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也将成为法院审查的对象。这样,地方政府利用立法权,实施地方保护主义的行为将得到有力监督与纠正。
再次,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目前,我国现行的行政制度在以下一些方面要适当完善:要逐步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适当放宽原告资格的条件;增加“涉世”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适当延长起诉期间,适当调整审理期限;调整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严格规范庭审程序;规范行政判决文书的制作。因此,这就需要对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进行相应修改。
WTO协定对我国现行的司法审查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正在蒸蒸日上,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也正在飞速发展,作为社会重要组成部门的法律体系也应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这样才能达到WTO协定的要求,更好的发展我国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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